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营滨路一期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6〕52 号

[本网][本网]   2016-03-04   字号:T  |  T

长乐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营滨路一期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减项目用地0.9142公顷。核定将长乐市境内农用地42.9059公顷(其中耕地34.1845公顷)、未利用地5.701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长乐市营前街道长安村水田0.693公顷、未利用土地0.4243公顷,长限村水田0.9874公顷、其他农用地0.1191公顷、未利用土地0.1416公顷,马头村水田6.3976公顷、水浇地0.1296公顷、旱地0.7374公顷、其他农用地1.684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616公顷、未利用土地2.1252公顷、其他土地0.0142公顷,首占镇赤屿村水田0.028公顷、其他农用地2.6371公顷、未利用土地0.3714公顷,丰山村水田2.7825公顷、其他农用地0.0357公顷、未利用土地0.2037公顷,岭头村水田0.9078公顷、水浇地1.1406公顷、其他农用地0.0465公顷、未利用土地0.0789公顷,鹏上村水田2.1906公顷、其他农用地1.4069公顷、未利用土地0.9706公顷,上洋村水田1.7847公顷、其他农用地0.5062公顷、未利用土地0.1684公顷,塘屿村水田1.171公顷、其他农用地0.0224公顷、未利用土地0.3188公顷,珠湖村未利用土地0.1088公顷,玉田镇东渡村水田5.971公顷、旱地0.3604公顷、其他农用地0.3285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17公顷、未利用土地0.0967公顷,坑田村水田0.8274公顷、其他农用地0.0411公顷、未利用土地0.0408公顷,琅峰村水田7.0646公顷、其他农用地1.861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997公顷、未利用土地0.1427公顷,琅岐村水田0.660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6公顷,玉田村水田0.3504公顷、其他农用地0.016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574公顷、未利用土地0.0135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8.9612公顷;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0.481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9.4431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长乐市营滨路一期工程建设用地。

  二、长乐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长乐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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