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外走马埭海域)的批复闽政文〔2016〕50 号[本网][本网] 2016-03-03 字号:T | T泉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外走马埭海域)的请示》(泉政文〔2016〕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提出的外走马埭海域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 二、调整范围 (一)鲤鱼岛-东周半岛-黄干岛之间的湄洲湾海域(标识号:FJ069-D-Ⅲ)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类别、主导功能、辅助功能、执行海水水质标准等不变,面积增加11.08km2。 (二)除湄洲湾肖厝—鲤鱼尾四类区、湄洲湾斗尾四类区和湄洲湾小岞四类区外,剑屿以北,泉州市行政区北界围合而成的湄洲湾海域(标识号:FJ071-C-Ⅱ)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类别、主导功能、辅助功能、执行海水水质标准等不变,面积减少11.08km2。(具体见附件) 三、你市要按照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落实区划调整后的管理与保障措施,做好用海项目单位与相关利益者的协调和补偿工作,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 附件: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图(外走马埭海域)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5日
附件 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图(外走马埭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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