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省人防办]   2016-03-03   字号:T  |  T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6号)精神,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现就结合人防工程充分开发利用,为城市公共停车提供服务,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按照省人防办年度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单建式人防工程项目储备工作。要明确专门机构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研究推进这项工作,人防易地建设费沉淀超过2000万元且“十二五”期间未开展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工作的市县,在确保战备功能的前提下力求在城市中心区、人员密集区、商业繁华区、交通拥堵区、地铁站停点等重点区域,规划、储备、建设一批单建式人防工程项目,平时优先考虑作为城市公共停车设施。

  二、防空地下室在满足防护效能和完善临战转换预案前提下,平时可作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场所。各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审批防空地下室时,不得在设计技术标准外另行设置其它措施,限制地下室停车设施功能的发挥。

  三、充分开发利用早期人防工程,鼓励引进社会资金,将其改造成城市公共停车场所。

  四、推广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单建式人防工程和开发利用早期人防工程,推进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当地相关部门列入财政部和省级PPP项目库。人防工程PPP项目,允许采用放弃一定时期的人防工程收益权以保证社会资本收益。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开展项目试点工作。

  五、请将该文件及时转发各县(市、区)人防办,并认真研究解决贯彻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如遇重大事项请及时向省人防办工程处反馈。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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