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闽政文〔2015〕488 号

[本网]   2016-01-11   字号:T  |  T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再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取消6项(含部分取消)、下放39项(含部分下放和委托事项)、调整25项。调整后,省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314项。

  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下放、委托和调整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或委托的事项,省直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市、县(区)的沟通联系,制定配套措施,加强指导培训,确保下放或委托事项落实到位。各市、县(区)政府要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接得住、管得好。衔接工作原则上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承接到位的,过渡期间暂由省级部门审批,避免出现脱节。

  附件:1.取消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下放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3.调整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5日

  

 

附件1

取消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6项)

项目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审批部门

共同审批
部  门

审批对象

备   注

1

建筑业企业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认定
(含2个子项)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以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铁路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建筑法》(1997111主席令第91号)第十三条;
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2号)第十条;
3.
《城市绿化条例》(1992622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
4.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6182)第十一条。

省住建厅

企业

1.1子项部分取消。根据住建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取消第1子项中的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三级资质审批。
2.
1子项更名为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以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专业二级资质);铁路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认定

2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审批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省农业厅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取消。

3

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含4个子项)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2.
《种子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8项、第79项;
4.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7号)第十三条;
5.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9号)第五条、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
6.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2号)第二十七条。

省农业厅

企业、其他组织

4子项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取消。

2.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3.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4.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4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

 

1.《草原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8号)第八条第一款;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29项。

省农业厅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取消。

5

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省林业厅

个人

取消。

6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
4个子项)

1.外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1242项;
2.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54项、第55项;
3.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

省工商局

企业

根据《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5号),取消。

2.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变更登记

4.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附件2

下放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39项)

项目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审批部门

共同审批

部  门

审批对象

备   注

1

煤矿企业开办许可审批

 

1.《煤炭法》第十九条;
2.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1997年原煤炭工业部令第3号)第十三条;
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425号)。

省经信委

企业

下放至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主管部门。

2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含2个子项)

1.方案设计审查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6项;
2.
《福建省国家安全工作若干规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47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省安全厅及其直属机构

建设单位

根据法律法规分设2个子项。
下放至各直属机构。

2.竣工验收审查

3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省环保厅

企业

部分下放。1万吨以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下放至福州、厦门市环境保护部门。

4

建筑业企业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认定
(含2个子项)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以及涉及多

1.《建筑法》(1997111主席令第91号)第十三条;
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2号)第十条;
3.
《城市绿化条例》(1992622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
4.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园林绿

省住建厅

企业

部分下放。除省属企业外,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以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专业二级资质),铁路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以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下

 

 

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专业二级资质);铁路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6182)第十一条。

 

 

 

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认定

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含2个子项)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9项;
2.
《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4.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七条第二款。

省住建厅

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部分下放。除省属企业外,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暂定级资格认定

6

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事务所资质认定

 

1.《建筑法》第十三条;
2.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条。

省住建厅

企业

部分下放。除省属企业外,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7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含2个子项)

1.勘察企业乙级、丙级资质、劳务资质认定

1.《建筑法》第十三条;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九条。

省住建厅

企业

部分下放。除省属企业外,工程设计企业专业丙级、丁级资质,专项设计乙级、丙级资质以及工程勘察企业劳务资质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设计企业乙级(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丙级资质认定

8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九条;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省住建厅

企业

部分下放。除省属企业外,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9

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三十二条;
2.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省住建厅

企业

部分下放。除省属企业外,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0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
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三条第二款。

省住建厅

企业

部分下放。除住建部、省住建厅许可资质的省属建筑施工企业和中央驻闽建筑施工企业外,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下放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1

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二级、三级、三级暂定资质认定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0项;
2.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八条第一、二款。

省住建厅

房地产估价机构

部分下放。除省属企业外,二级、三级、三级暂定资质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2

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含2个子项)

1.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

1.《建筑法》第十四条;
2.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九条;
3.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建设部令第167号);
4.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九条。

省住建厅

个人

部分下放。将第1子项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中的变更、延续、注销注册等事项,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二级结构工程师执业注册

13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建筑施工特种操作资格证书审批
(含2个子项)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第五条。

省住建厅

个人

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以及建筑之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建筑施工特种操作人员考核

14

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的许可

1.省际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37号令)第八条;
2.
《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1996年第3号令)第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

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

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的许可(三资企业除外)更名。
调整分设子项(第2子项为原承接国发〔201511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部分下放后保留的项目)。
下放至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2.外商投资从事省际沿海水路运输的企业审批(含初次审批的船舶营运证配发)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十六条;
2.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部令2015年第5号)第三十五条。

企业

15

道路客运经营审批(含2个子项)

1.省际(除省际毗邻县外)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1.《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十条;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3.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08382号)第五章第二节第三点。

省交通运输厅

企业、个人

委托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2.省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事项变更(除省际毗邻县和起讫站点、停靠站点变更外)

16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21项;
2.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01年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9号)第九条、第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

企业

下放至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7

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含2个子项)

1.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41项。

省农业厅

企业

部分下放。第2子项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下放至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厦门市由市级承接)。
项目更名为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2.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18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

省林业厅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部分委托。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委托各设区市林业局实施。

19

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

省林业厅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委托市、县(区)森防检疫机构实施。

20

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核

 

《海岛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省海洋与渔业厅

企业或个人

部分下放。非跨设区市行政区域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查下放至沿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21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

 

1.《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2.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5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

建设单位

部分下放。非跨设区市行政区域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下放至沿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22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批

 

1.《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2.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

企业或个人

委托沿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3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含3个子项)

1.近海作业的捕捞许可证核发

1.《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2.
《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五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

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

委托沿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专项捕捞许可证核发

1.《渔业法》第三十一条;
2.
《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1998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条。

3.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不含涉外渔业)

1.《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53项。

24

加工贸易许可

 

1.《海关法》第三十三条;
2.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管发〔1999314号)第五条;
3.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管发〔1999〕第315)第三条。

省商务厅

企业

部分下放。将省属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省级仅保留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省级审批目录内的项目审批。

25

设立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审批

 

1.《拍卖法》(2015424修改)第十一条;
2.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第24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省商务厅

企业

下放至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

26

举办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第528号修改)第十六条第一款;
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86项。

省文化厅

演出举办单位

部分下放。举办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歌舞娱乐场所类)下放至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试验区文化行政部门。

27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九条第一款。

省文化厅

企业、其他组织

下放至县级文化行政部门。

28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含2个子项)

1.省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八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部分下放。除宗教内容外的地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下放至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审批。

2.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省民族宗教厅

29

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含5个子项)

1.出版物印刷企业设立审批

1.《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2.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3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3.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20项;
4.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69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企业

1.更名为印刷单位审批(2个子项)
2.
原第5子项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审批调整列为原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批1子项。
3.
调整子项。将原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5个子项)1-4个子项出版物印刷企业设立审批”“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兼营出版物印刷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合并为第1子项,更名为出版物印刷单位设立或者兼营、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4.
根据法律法规增列第2子项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含设立或者兼营、兼并、合并、分立)、第3子项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单位设立或者变更审批
5.
增列后的第3子项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单位设立或者变更审批下放至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2.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兼营出版物印刷审批

3.出版物印刷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4.出版物印刷单位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5.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审批

30

出版物批发单位审批
(含3个子项)

1.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审批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国务院令第594号、653号修订)第三十五、三十七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企业

部分下放。第2子项出版物批发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审批下放至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2.出版物批发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审批

3.出版物批发单位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31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3年修改)第三条;
2.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

省安监局

企业

部分委托。除在闽央企非煤矿山生产系统和在两个以上设区市有独立生产系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地质勘探、采掘施工企业,但不包括独立生产系统)以外的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委托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实施。

3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3年修改)第三条。

省安监局

企业

部分委托。除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委托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实施。

3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

省安监局

企业

部分委托。除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跨设区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外,其他由省级负责的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委托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试验区实施。厦门除上述委托外,省级增加委托其在辖区内行使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4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省安监局

企业

部分委托。除在闽央企和三等别以上尾矿库以外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实施。

35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
3.
《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第四条。

省安监局

企业

委托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部门实施。

36

导游证核发

 

1.《旅游法》第三十七条;
2.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四条。

省旅游局

个人

委托各设区市旅游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实施。

37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1.《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二十二条;
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39项。

省旅游局

省商务厅

外商

委托各设区市旅游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实施。

38

领队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九条;
2.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条;
3.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第五条。

省旅游局

个人

委托各设区市旅游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实施。

39

利用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七条。

省测绘
地信局

企业、事业单位

部分下放。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的利用审批下放至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附件3

调整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2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审批部门

共同审批
部  门

审批对象

备   注

1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含3个子项)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

1.《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九条;
2.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3.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三条;
4.
省卫计委三定方案(闽政办〔201419号)。

省卫计委

医疗卫生机构

承接国家卫计委下放的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评价(甲级)机构认定并入该项的第3子项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核发

2.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

3.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核发

2

跨设区市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省政府令第157号)第十七条。

省公安厅

举办跨设区市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

根据法律法规增列。

3

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1.设立省属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省人社厅

企业、个人

由原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更名。

调整分设3个子项。第1子项由原项目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更名;第2子项由原中外合资(合作)职业技能培训、介绍机构设立审批的子项调整列入;根据法律法规增列第3子项。

2.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2013年修改)第十二条。

企业、个人

3.设立闽台职业教育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2013年修改)第五十九条;
2.
《福建省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2015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企业、个人

4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9项。

省人社厅

企业、个人

原第1子项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调整为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的子项。
由原中外合资(合作)职业技能培训、介绍机构设立审批更名。

5

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1.《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2.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三条第二款。

省人社厅

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更名。

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省环保厅

建设单位

调整分级审批权限。将部分原属省级审批的项目调整为市、县审批。

7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省环保厅

建设单位

调整分级审批权限。将部分原属省级审批的项目调整为市、县审批。

8

国家审批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

 

1.《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十八条。

省住建厅

建设单位

国家和省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更名。

9

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草种质量检验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2.《种子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

省农业厅

企业、其他组织

更名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和检验员资格认定


根据法律法规由原行政确认事项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评定”“食用菌

2.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3.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机构资格认定
(含4个子项)

4.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8项、第79项;


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7号)第十三条;

5.《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9号)第五条、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

6.《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2号)第二十七条。

 

 

 

菌种检验员资格认定转入后增列为子项。

10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
(含2个子项)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公路工程专业丙级;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许可)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第71项;


4.《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

企业

由原5个子项调整为2个子项。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1-3子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丙级资质许可”“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许可(原承接国发〔201511号事项)合并为第1子项;

2.根据法律法规新增第2子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公路工程专业丙级;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复查)


3.原第4子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核发转为公共服务事项;

4.原第5子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乙级、丙级等级证书核发调整单设。

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公路工程专业丙级;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复查)

企业

11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含2个子项)

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公路工程综合类乙级、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级、丙级及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一条;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交通部令第12号)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

企业

1.由原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5子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乙级、丙级等级证书核发调整单设后增列并更名。

2.原公共服务事项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及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评定、换证复核并入后分设2个子项。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公路工程综合类乙级、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级、丙级及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

12

航道(防波堤)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
2.
《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修改)第十一条;
3.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第5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4.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

企业

港口、航道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更名。

13

单船1000载重吨以下从事港澳航线运输业务许可

 

《交通部关于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航行港澳船舶的通知》(厅运字〔199257号)。

省交通运输厅

中资企业

根据法律法规增列。

14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1.《种子法》第四十四条;
2.
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林场发〔200354号)第四条第二款;
3
.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林场发〔2003131号)第四条。

省林业厅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根据法律法规由其他行政权力调整为行政许可。

15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1.《水法》第十九条;
2.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水利部令第31号)第四条;
3.
《福建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

省水利厅

水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根据法律法规由其他行政权力调整为行政许可。
水工程建设规划审查更名。

16

海堤、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4.《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二条。

省水利厅

工程项目业主或工程项目法人单位

根据法律法规由其他行政权力调整为行政许可。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爆破、修建厂房,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作业的审查更名。

17

兴建、扩建、改建水工程和与水资源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设计文件审查

 

《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四款。

省水利厅

水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根据法律法规由其他行政权力调整为行政许可。
兴建、扩建、改建水工程及涉河工程的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更名。

18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百六十五项;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五条。

省水利厅

企业

根据法律法规由其他行政权力调整为行政许可。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更名。

19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省文化厅

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法律法规增列。

20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1.《计量法》第二十条;
2.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三十条(一);
3.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第六条(五)。

省质监局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根据法律法规由其他行政权力调整为行政许可。
调整为分级审批,省级负责市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市级负责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21

接受委托印刷、复制境外出版物审批(含3个子项)

1.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审批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国务院令第594号、653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2.《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九条;

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2013年修订)第二十六、四十九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企业

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批更名。

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5子项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审批调整增列为第1子项。

2.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审批

3.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审批

22

进口出版物目录审查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国务院令第594号、653号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

根据法律法规由行政监督检查调整为行政许可。

更名为境外出版物进口备案

23

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核准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五条第二款。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活动举办单位

根据法律法规由其他行政权力调整为行政许可。

2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含3个子项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省安监局

企业

调整为分级管理。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25

领队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九条;
2.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条;
3.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第五条。

省旅游局

个人

根据法律法规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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