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100-0207-2016-00044 备注/文号: 闽政文〔2016〕58 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 日        期: 2016-03-09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流桐坑至永安东方红公路改建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6〕58 号

[本网][本网]   2016-03-09   字号:T  |  T

清流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清流桐坑至永安东方红界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清政文〔2015〕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清流县境内农用地31.8398公顷(其中耕地1.0399公顷)、未利用地3.125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清流县温郊乡桐坑村水田0.19公顷、园地2.6849公顷、林地3.3757公顷、其他农用地1.906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15公顷、其他草地0.1548公顷,梧地村园地0.1726公顷、林地0.0138公顷、其他农用地0.0598公顷,余朋乡太山村水田0.8327公顷、旱地0.0172公顷、园地6.4434公顷、林地6.6707公顷、其他农用地6.777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019公顷、其他草地0.3185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9.9717公顷;使用国有林地2.694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74公顷、其他未利用地2.652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5.393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清流桐坑至永安东方红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

  二、清流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清流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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