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养殖
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的通知
闽农厅办〔2016〕18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严厉打击活畜养殖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16〕6号)要求,现将我省《2016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瘦肉精”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广泛关注。各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经费、人员等保障,保质保量完成监测工作。
二、保证工作质量。各地要尽快拟定本辖区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扩大监测数量和范围。尿样抽检要做到临栏抽样,要使用质量可靠的胶体金试剂条进行检测,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代表性和合法性,并按照监测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按时报送结果总结分析报告。
三、强化检打联动。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现场快速筛查出阳性样品的养殖场(户),要立即对其饲养的活畜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确证结果出来前禁止出栏销售,并迅速将可疑阳性样品送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检测。对确证检出“瘦肉精”的养殖场(户),要及时依照规定程序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追查。 监测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联系人:张伟,联系电话:0591-87850969。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6年2月25日
附件:
2016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
为严厉打击活畜养殖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16〕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监测目标
以中小规模养殖场(户)为重点,在全省组织开展“瘦肉精”监督抽检。
二、监测地区
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宁德、南平、三明、龙岩9个设区市及平潭综合试验区。
三、监测对象
以年出栏50-500头的生猪养殖场(户)、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和年出栏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为重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兼顾其他规模的生猪、肉牛和肉羊养殖场(户)。
四、抽检样品
育肥后期的生猪、肉牛和肉羊尿液。
五、监测项目
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六、抽检依据
(一)抽样要求
猪尿抽样按照《无公害食品 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执行,牛尿和羊尿抽样参照执行。疑似阳性样品应低温(4℃)保存。
(二)检测方法
先用胶体金试剂条快速方法筛查。筛查出的阳性样品及时寄送省兽药饲料监察所,依据下列标准进行确证检测:
1.农业部1031号公告-3-2008 猪肝和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气相色谱-质谱法。
2.农业部1063号公告-3-2008 动物尿液中11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三)判定依据和原则
1.判定依据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第176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农业部关于投入品使用的有关规定》(农业部第806号公告)。
2.判定原则
以确证方法定量限为判定值,超过定量限即判定为不合格,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样品判定为不合格。
七、监测任务分配与要求
(一)全省计划抽检养殖场(户)1050个,其中猪950个,牛(羊)100个。各设区市的监测任务量见附表1。
(二)全年监督抽检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同一养殖场(户)不得重复抽样。每个养殖场(户)抽取活畜尿液样品2-3个。
(三)对现场快速筛查出阳性样品的养殖场(户),要立即对其饲养的活畜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迅速将筛查阳性样品送至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对确证检出“瘦肉精”的养殖场(户),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追查。
八、结果总结分析报告
设区市抽检结果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检工作总体情况;
(二)抽检基本情况,包括样品数量、抽检项目、抽检地点、抽检养殖场(户)规模等;
(三)当地畜牧业基本情况;
(四)抽检结果与分析;
(五)抽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建议。
九、时间安排
各设区市要于5月10日前完成所下达的监测任务一半以上的计划,于10月10日前完成全年监测计划,并将监测结果于5月20日和10月20日前报送,总结分析报告以纸质文件(加盖公章)和电子文档报送至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0591-87850969;传真:0591-87816176;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表1
养殖场(户)“瘦肉精”监测任务分配表
实施单位 |
抽样品种及场(户)数 |
||
肥育猪 |
肉牛 |
肉羊 |
|
福州市 |
150 |
4 |
4 |
厦门市 |
50 |
0 |
0 |
宁德市 |
60 |
4 |
4 |
莆田市 |
80 |
2 |
2 |
泉州市 |
100 |
6 |
6 |
漳州市 |
140 |
10 |
5 |
龙岩市 |
150 |
5 |
5 |
三明市 |
70 |
5 |
30 |
南平市 |
140 |
4 |
4 |
平潭综合 实验区 |
10 |
0 |
0 |
合计 |
950 |
40 |
60 |
备注:各设区市5月10日前要完成一半以上的监测任务,并于10月10日前完成全年任务。
附表2
市养殖场(户)“瘦肉精”监测信息汇总表
序号 |
养殖场(户)名称、规模 |
养殖场(户)业主姓名、联系电话 |
养殖场(户)地址 |
抽检 单位 |
抽检 时间 |
抽样 数量 |
筛查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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