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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委会发布2015年度消费投诉典型案例

[福建日报]   2016-03-14   字号:T  |  T
  编者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省消委会对外发布数起发生在2015年度的我省各地消费维权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由全省各地基层消委会及工商12315服务台工作人员接受投诉,介入调解后多数纠纷得以解决,还有部分进入执法立案调查处理。省消委会对每起案例均进行适用法规点评,以下撷取部分案例,希望对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有所启示。

  第三方责任险引争议

  消费者蔡女士投诉称,2015年6月30日其一辆北京现代车停在福州六一北路实发大厦停车场自燃,导致旁边所属投诉方的另一辆长城哈佛H6车共同受损,投诉方已为现代车购买第三者商业险,因此要求被诉方太平洋保险公司按第三者商业险负责理赔长城哈佛车的损失。

  但保险方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长城哈佛H6与北京现代同属于蔡女士所有,根据“第三者商业险保险条款”的约定,长城哈佛H6不属于“第三者商业险”的保险责任。经省消委会调解,太平洋保险公司最终同意按第三者责任险理赔。

  【评析】“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相对于投保人还是被保险物?当受到伤害的“第三者”与被保险物属于同一投保人所有,是否为“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被诉方没有提出明确的司法解释。被诉方以两车同属一人,被引燃的车辆不属于“第三者”为由拒绝理赔缺乏法律依据。

  “保险押金”不合法 商家应退还

  消费者杨先生向泰宁县消委会反映,2014年11月在泰宁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购买轿车时,向经营者支付3年的保险押金共计3000元,但并未被告知保险须在该公司缴付。后因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保险价格偏高,决定不在该公司缴纳保险,经营者却不肯退还押金。

  经营者辩称,所谓“保险押金”只是杨先生贷款购车的债权抵押形式,是为了防止车主在还款期内不购买保险。消费者还清购车贷款时,便可凭车贷证明退还押金,至于要求杨先生必须在本店购买保险则是业内的“行规”。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保险押金3000元。

  【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的第十七条也有规定:“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增加服务项目或者附加其他条件。”本案中,经营者以押金形式要求消费者在其店铺购买车辆保险,涉嫌强迫消费者进行关联交易,也严重违背公平交易原则,侵害了消费者权利。

  医院超标乱收费 侵害知情权

  2014年7月,根据群众举报的平潭县医院乱收费现象,原平潭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展开调查。经核实,平潭县医院在2008年10月至2014年7月24日期间,向消费者(即患者)收取的数字化摄影(DR)胶片费用超过政府最高指导价格,经统计,多收取的金额总计达473320.24元。2015年1月21日,平潭区市场监督局对群众举报的平潭县医院乱收费现象作出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予以改正;没收未能退还的违法所得,并罚款1万元。

  【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向住院患者或者根据门诊患者的需求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服务或者药品的费用,不得收取高于实际服务标准的费用,不得有其他违法收费的行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详列清单,并出具收据。”

  本案中,平潭县医院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超出政府的指导价收取胶片费用,侵害了消费者(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

  以免息为幌子 乱收费遭处罚

  2015年11月15日,消费者王先生在莆田荔城区西天尾镇的汽车4S店内看见购车“0利息,0手续费”优惠活动的广告宣传,决定贷款19万元购买一辆越野车,并办理了相关的贷款手续。提车时,却被4S店告知要收取3200元按揭手续费。王先生认为该项收费与此前承诺的优惠内容明显不符。

  荔城区消委会接诉后,现场走访调查、查验相关票据,并将案件移交至荔城区工商局。该局予以立案调查后发现,从2015年7月起,某金融机构推出“0利息”贷款购车的优惠活动,活动期间在4S店处购买指定车型,可向该金融机构申请1-3年期限不等的免息贷款,4S店对此收取相应的按揭服务费。截至案发日,4S店收取上述服务费共6笔,违法所得共计1.6万元。

  最后,工商人员依法责令4S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万元,并处罚款6.4万元,共计罚没款8万元,上缴国库。同时,4S店同意退回王先生3200元按揭服务费,并免费赠送一次常规保养。

  【评析】在商家打出“0利息,0手续费”优惠活动等宣传口号后,很多消费者选择4S店提供的品牌汽车金融贷款。4S店在开展按揭贷款方式销售汽车过程中,有义务代金融机构收集顾客贷款材料并提交审核。

  如果商家要收取此类服务费,须事先明确告诉消费者收费项目及理由,在征得消费者同意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收取此类费用,否则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侵犯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此类费用。

  充话费送手机不得暗限条件

  2015年7月29日上午,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依法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春县分公司永春营业厅进行检查,该营业厅外的LED灯广告牌上标有“预存399元话费,即可获得iPhone 4S 8G手机一台”的字样,该广告未见其他限制性条件,店内亦未见有关上述活动的具体信息和限制性条件的宣传标语或其他相关材料。

  店内工作人员称,用户只需预存399元话费,就送iPhone 4S 8G手机一台,而在实际办理存话费送手机手续时,只有2013年12月31日前入网、单卡或合约到期前三个月且合约未生效、正常在网的联通老用户才有资格参与该活动。该广告涉嫌发布虚假宣传引起他人误解。经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处理,经营者接受相应处罚并撤除相关广告宣传。

  【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永春联通宣传的“存话费拿手机”,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引起部分消费者误解,误以为任何消费者都只需预存399元话费就可获得iPhone 4S 8G手机一台。有关单位对其的处罚应引起商家重视,在宣传广告时切忌误导浮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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