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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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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申请办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批件的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申报材料:

一、初次申报:

(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审核材料);

(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

(四)封样样品一件(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产品照片)。

二、延续申请:

(一)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近一年内省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监督意见(含审核材料); 

(四)近一年内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总体性能检验报告;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提交卫生安全性检验、总体性能检验、消毒效果检验、有效成份含量及稳定性试验报告。 

三、变更申请:

(一)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中的品牌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3、变更后的产品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二)申请变更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3、国产产品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4、国产产品变更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5、进口产品提交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交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三)国产产品申请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以及进口产品申请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3、省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审核材料); 

4、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总体性能检验报告;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提交卫生安全性检验、总体性能检验、消毒效果检验、有效成份含量及稳定性试验报告。 

(四)进口产品变更在华责任单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3、生产企业终止对原在华责任单位授权的证明。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4、原在华责任单位放弃生产企业对其授权的证明; 

5、新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四、申请注销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注销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进口产品还应当提交产品生产企业同意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批件的证明。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五、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发申请表; 

(二)因批件损坏申请补发的,提交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交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及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刊载后,应当经过20个工作日后提出补发申请)。 


 

注:现场生产能力审核材料,包含下列内容: 

(一)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 

(二)委托采封样申请表; 

(三)产品材料及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五)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 

(六)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七)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许可的,应当提交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八)企业标准(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提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 

(九)产品彩色照片(系列产品所有型号均应当提交); 

(十)委托生产的,应当提交委托加工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十一)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提供商标注册或受理证明。 

国产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厂区位置图、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 

(二)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 

进口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华责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三)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四)委托采封样产品进口报关单。 

办理流程:

 按照《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审批流程设置办法(试行)》的要求设定。

 受理→      审核     →复核→ 审批→结束   

         (专家评审)

法定期限: 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审查,并在技术审查结论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办理机关: 省卫生计生委
责任部门: 综合监督处
受理地址: 福建省卫计委行政服务中心(鼓屏路61号)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 0591-87629565、87863907
监督电话: 0591-87811752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网上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