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假冒专利和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罚
事项名称: | 假冒专利和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350000031-CF-001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1号令) 4.《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办理流程: |
检查或接到举报投诉→立案调查→案件审理→作出给予或不给予行政处罚→结案
|
裁量规则: |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定期限: | 对假冒专利的查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经批准延长的,最多不超过15日;对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批准延长的,不超过30日。 |
办理机关: |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
责任部门: | 政策法规处(执法处) |
联系电话: | 0591-87812963 |
监督电话: | 0591-87817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