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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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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内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62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条第一款:“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0219日国务院修订)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3.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1109日国务院修订)
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二条:“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6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订)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二十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1.设立公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2.
福建省内资企业名称办理特殊条件:
1)企业名称行政区划使用“福建”或者“福建省”的条件:①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已设立或拟设立企业法人;②出资数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有限合伙企业;③其隶属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金)、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数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支机构;④住所在福州(平潭)综合试验区内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法人,允许企业名称冠以省名。
2)企业集团条件(福建省):母公司冠省名,且拥有3家以上控股(持股比例大于50%)子公司;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3)企业名称中可以不含行政区划条件:①全国性公司;②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③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⑤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⑥外商投资企业;⑦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省知名字号当企业字号条件:需得到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称、省知名字号权利人授权。
5)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条件: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可使用“实业”、“科技”、“发展”等企业名称。

申报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
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备注:对在福建省设立总部的企业,允许在名称中使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销售中心”、“管理中心”、“采购中心”、“福建总部”、“XX地区总部”等字样。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
法定期限: 现场申请当场决定,其他方式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日(需上报国家工商总局、省市工商局核准的名称除外)
办理机关: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责任部门: 企业注册部门
受理地址: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受理形式: 网上或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