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
事项名称: | (内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条第一款:“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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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1.设立公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
申报材料: |
1.《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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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现场申请当场决定,其他方式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日(需上报国家工商总局、省市工商局核准的名称除外) |
办理机关: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
责任部门: | 企业注册部门 |
受理地址: |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
监督电话: | |
受理形式: | 网上或窗口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