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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名称预先(变更)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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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企业集团名称预先(变更)核准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62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条第一款:“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0219日国务院修订)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3.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1109日国务院修订)
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二条:“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6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订)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二十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5.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4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十四条:“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管理,参照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企业集团条件(福建省):母公司冠省名,且拥有3家以上控股(持股比例大于50%)子公司;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申报材料:
1、《企业集团名称预先(变更)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
法定期限: 现场申请当场决定,其他方式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日(需上报国家工商总局、省市工商局核准的名称除外)
办理机关: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责任部门: 企业注册部门
受理地址: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受理形式: 网上或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