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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名称预先(变更)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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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分支机构名称预先(变更)核准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62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条第一款:“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0219日国务院修订)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3.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1109日国务院修订)
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二条:“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6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订)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二十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5.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11月9国务院修订)
第十四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1.设立公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
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申报材料:
1、《分支机构名称预先(变更)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
法定期限: 现场申请当场决定,其他方式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日(需上报国家工商总局、省市工商局核准的名称除外)
办理机关: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责任部门: 企业注册部门
受理地址: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受理形式: 网上或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