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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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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订)

第二十六条:“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属登记机关管辖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不属登记机关管辖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登记和企业名称核准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初审,并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企业变更名称。
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办理流程:

受理—核准—颁发通知书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5工作日(需上报国家工商总局、省市工商局核准的名称除外)
办理机关: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被授权局
责任部门: 外资登记部门
受理地址: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受理形式: 网上或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