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
事项名称: | 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行为 |
法定依据: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申报条件: |
1.在福建省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2.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在《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3.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直接向工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其年报内容不再修改。 |
申报材料: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网络直接填报时无需下载表格;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报送纸质年度报告,需要下载表格)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4)联系方式等信息; (5)非公党建信息(不公示); 网络申报的,可自主选择公示的信息包括: (6)资产状况信息。 上述(3)(4)项信息内容为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时的即时信息,其他内容为截止到所报告年度12月31日的信息。 |
办理流程: |
采取网络报送的:网络填写-网络报送 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书面申报-工商部门公示“已报送年度报告” |
法定期限: | 、2013年度报告时间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前。2014年度报告从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纸质年报时,工商部门自收到纸质年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户已报送年报。 |
办理机关: |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 |
责任部门: | 企业注册部门 |
受理地址: |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
监督电话: | |
受理形式: | 网上或窗口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