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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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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
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行为
法定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资产状况信息;

  (四)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五)联系方式信息;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1.在福建省内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度起报送年度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2014年度开始申报年度报告。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申报材料:

《年度报告书》(网络直接填报,无需下载表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内容分为应当公示的内容和可自主选择公示的内容。

应当公示内容包括: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4)联系方式信息;

可自主选择公示内容包括:

(5)资产状况信息。

上述(3)(4)项内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年度报告时的即时信息,其他内容为所报告年度12月31日的信息。

办理流程:

网络填写-网络报送-网络公示

法定期限: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办理机关: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责任部门: 企业注册部门
受理地址: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受理形式: 网上或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