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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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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
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行为
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务院2014年2月7日国发[2014]7号)

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17日闽政办[2013]142号)

将现行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工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修订)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第十二条第二款:“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1.在福建省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报送年度报告。

2.2013年度报告时间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前。2014年度报告从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在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按照要求申报并公示了2013年度报告的,不再重新申报和公示。

3.企业发现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有误的,应当在该年度报告报送截止日期(6月30日)之前及时更正。更正前后的内容同时公示。

申报材料:

《年度报告书》(网络直接填报,无需下载表格)

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分为应当公示的内容和可自主选择公示的内容。

应当公示内容包括: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可自主选择公示内容包括: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上述(1)(2)(6)项内容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的即时信息,其他内容为截止到企业所报告年度12月31日的信息。

私营企业还需另外申报就业再就业、非公党建信息(不公示)。

办理流程:

网络填写-网络报送-网络公示

法定期限: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办理机关: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责任部门: 企业注册部门
受理地址: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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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形式: 网上或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