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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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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外资)
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行为
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根据国务院201427日国发[2014]7号)

  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1217日闽政办[2013]142号)

  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机关登记。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出资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将现行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工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应由市场主体签署或者认可后,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备案。

申报材料:

1.《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市场主体公章)(新设企业申请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无需提交该项材料)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核准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工作日
办理机关: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被授权局
责任部门: 外资登记部门
受理地址: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受理形式: 网上或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