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联络员备案
事项名称: | 内资联络员备案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行为 |
法定依据: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17日闽政办[2013]142号)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申报条件: | 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应由市场主体签署或者认可后,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备案。 |
申报材料: |
1、 公司备案联络员的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联络员的提交《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书》,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以外企业申请备案联络员的提交申请报告。 2、《联络员信息》。 备注:以上凡是涉及本部门颁发的证照复印件和批文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共享到的证照,不再要求提交相关纸质证照复印件。上述申请材料由登记机关自行打印并归档。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日 |
办理机关: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
责任部门: | 企业注册部门 |
受理地址: |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
监督电话: | |
受理形式: | 网上或窗口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