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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联络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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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内资联络员备案
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行为
法定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1217日闽政办[2013]142号)
    
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机关登记。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出资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将现行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工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应由市场主体签署或者认可后,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备案。

申报材料:

1、   公司备案联络员的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联络员的提交《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书》,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以外企业申请备案联络员的提交申请报告。

    2、《联络员信息》。
    3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备注:以上凡是涉及本部门颁发的证照复印件和批文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共享到的证照,不再要求提交相关纸质证照复印件。上述申请材料由登记机关自行打印并归档。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日
办理机关: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责任部门: 企业注册部门
受理地址: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受理形式: 网上或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