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 2007-09-16 字号:T | T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增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职责。
(三)加强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四)加强业务流程优化,加快实施金税工程,逐步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五)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六)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内部行政管理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省征收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地税系统税收征收管理改革。
(二)拟订地税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
(三)负责全省地方税、共享税和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指定(或者委托)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国际税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地税系统的税收执法活动。
(四)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地税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和监督执行地税系统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拟订具体的实施办法;配合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度。
(五)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负责中央企业、省属重点企业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费、金)的征管、检查等工作。
(六)负责编制、分配和下达全省地方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地税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工作。
(七)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地税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规划和建设,承担地税系统金税工程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八)对全省地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管理福建省税务学校。
(九)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地方税务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起草全省地税系统年度工作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有关工作制度;组织起草和审核省局重要文稿;负责局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信访、保密、密码等工作,承担局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网站运行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其他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并组织实施全省地税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方案;负责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的落实等有关工作;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牵头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及规范税务行政审批工作,承办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办理行政复议、赔偿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组织反补贴案件的应对工作;研究税制改革和完善税收管理体制的有关问题,承担税收业务的协调和法律事务,指导和检查全省地税系统税收法制建设工作。
(三)劳务税处
负责营业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起草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等办法,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法律救济工作,承担地方税收调查及数据分析管理工作。
(四)所得税处
负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起草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税基管理、汇算清缴等办法,负责有关减免税、税前列支的审核、审批,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法律救济工作。
(五)财产和行为税处
负责除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种、随流转税征收的费种的征收管理工作,起草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费)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税基管理、汇算清缴等办法,参与有关税(费)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法律救济工作。
(六)规费处
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研究制定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措施,指导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审核、稽核检查及相应违章处理;配合做好社会保险费收入统计分析、社会保险费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和应用等工作;负责政府授权(委托)的除随流转税征收的费种之外的其他费、金(不包括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政策服务。
(七)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
承担对大型企业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收日常检查工作;负责非居民税收管理,负责国际(地区)税收协定(安排)的执行,处理国家(地区)间的有关税务事项;负责反避税工作,牵头组织反避税调查和特别纳税调整。
(八)征收管理处
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起草具体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完善专业化征收管理和税收征管规程的建议,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数据管理和应用办法、综合性纳税评估办法,承办征管质量考核和风险管理工作;承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普通发票管理、税控器具推广应用等工作,组织实施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税收管理员制度。
(九)纳税服务处
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地税系统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起草并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组织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
(十)计划财务处
牵头编制年度税收计划;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组织开展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组织落实税收会计核算、统计核算等相关制度;承担税收收入数据的综合管理应用工作,对外发布税收收入数据;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经费管理,起草财务管理办法,审核汇编部门预算、决算,组织实施会计核算、会计基础规范工作,分析考核征税成本;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办理具体支付事项;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和权限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督察落实各类审计结论;组织实施全省地税系统资产的管理等工作;组织落实全省地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制度。
(十一)宣传教育处
组织实施税收宣传;起草并组织实施全省地税系统人员培训、学历教育管理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培训质量考核与评估,承办教育培训项目的开发与管理,承担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管理和培训机构业务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全省地税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地税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税务文化建设。
(十二)信息技术处
组织落实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方案;组织实施全省地税系统信息技术体系建设和监督、验收,承担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技术标准、业务需求、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实施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人事处
组织实施全省地税系统人事制度及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负责全省地税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全省地税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后备干部的管理、考核及监督等工作,提出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建议;承担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全省地税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指导全省地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地方税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08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经济师(副厅级)1名、总会计师(副厅级)1名、总审计师(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7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1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2名)。
五、直属行政机构
(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主要职责:组织贯彻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起草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协调、督办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办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审理意见;牵头组织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和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地税系统的稽查工作;协调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处理税务稽查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发票协查工作。
稽查局机构规格为正处级,行政编制4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主要职责:负责中央企业、省属重点企业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费、金)收入的征管、检查等工作。
直属税务分局机构规格为正处级,行政编制6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票证装备分局
主要职责:负责地税系统基本建设、基建工程质量检查、竣工验收以及车辆、服装等装备的购置、分配和管理;承担普通发票、其他税收票证的印刷、保管、领发、缴销、销毁和税务登记证的印刷、框架制作、发售以及发票监制章的刻制、保管;承担发票防伪纸和防伪油墨的购进、调拨、管理等工作;承担局机关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
票证装备分局机构规格为正处级,行政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
六、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闽政办〔2010〕93号文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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