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07-09-16 字号:T | T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三)增加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责。
(四)增加规范直销企业经营活动,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的职责。
(五)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以及相关的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授权,承担有关方面的反垄断工作。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福建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推荐全国驰名商标。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对全省工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信访、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安全保卫和内部规章制度建设以及行政事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工商行政管理立法规划,承担或参与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协调和审核工作,组织协调综合性政策研究,承担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指导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工作。
(三)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
拟订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违法直销、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授权,承担有关方面的反垄断工作。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以及相关的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五)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六)企业注册处
拟订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负责组织指导实施;依法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登记注册、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以及企业年度检验工作。
(七)企业监督管理处
拟订监督管理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行为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负责组织指导实施;组织查处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八)市场规范管理处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组织查处市场违法违章行为,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登记、拍卖行为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九)广告监督管理处
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以及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工作。
(十)财务装备处
组织编制本系统经费预算方案,审查决算方案,监督指导预算执行;负责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指导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系统固定资产监督管理;指导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系统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规划工作。
(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全省工商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全省工商系统队伍建设;按规定承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含厦门)领导班子管理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本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28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3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4名)。
五、直属行政机构
(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分局
主要职责:拟订商标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商标使用行为、商标代理行为、商标印制行为;依法组织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负责驰名商标推荐、保护和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工作。
商标监督管理分局机构规格为正处级,行政编制4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分局
主要职责:承担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指导、协调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分局机构规格为正处级,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技术分局
主要职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指导、检查全系统信息化网络安全运行和维护;负责全省工商系统统计工作。
信息技术分局机构规格为正处级,行政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
(四)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质量检验分局
主要职责:承担全省工商系统商品质量抽查和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开展商品质量监管知识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知识培训,指导快速检测技术工作。
商品质量检验分局机构规格为正处级,行政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
主要职责:负责全省工商系统监管的跨行政区域和重大违法违章案件的查处工作。
检查总队机构规格为正处级,行政编制40名,其中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2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六、其他事项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省农业厅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管。
(二)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分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由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办理发放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活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省公安厅承担。省公安厅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取得许可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工具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省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三)关于产品(商品质量)监管的职责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流通领域中特种设备、棉花、茧丝、麻类纤维及其制品以及流通领域中计量、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职能,仍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本省的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属于外省的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处理。两个部门应按照分工,密切配合,对同一问题不能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闽政办〔2010〕51号文印发)
地 址:福州市五四路358号
邮政编码:350003
总 机:0591-87712247 87715947
办公室:0591-87712249
值班室:0591-87725970
传 真:0591-87720406
网 址: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 查看“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