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旅游局
[] 2007-09-16 字号:T | T
福建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旅游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旅游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
(二)研究拟订全省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开拓旅游客源市场。按规定承担福建居民赴港澳台旅游的相关事务。
(三)负责指导全省旅游资源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和旅游项目的规划与开发。监测全省旅游经济运行,负责全省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工作。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四)承担规范全省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省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五)负责全省国内旅游、出入境旅游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承担出境旅游事务和旅游签证相关工作。负责旅游对外交往与合作。
(六) 拟订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指导和组织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七)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旅游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统计、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组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效能建设,组织协调信息化建设;负责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假日办的具体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旅游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负责旅游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拟订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政策;指导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指导乡村旅游和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重点旅游区域和旅游项目开发;指导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工作,组织指导A级旅游景区评定;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旅游统计;承担红色旅游有关工作。
(四)行业管理处
负责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受理旅游质量投诉,指导全省旅游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及旅游住宿、旅行社、车船等旅游设施和服务标准;负责旅行社和星级饭店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旅游保险的实施情况;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和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省旅游目的地创建工作。
(五)市场开发处(港澳台旅游事务处)
承担国内、国际旅游市场开发工作;承担旅游对外合作、区域交流协作事务;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旅游品牌的对外宣传推广;组织指导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和促销活动;收集研究旅游市场信息,向旅游行业提供信息服务;管理和指导港澳台旅游相关工作,按规定承担福建居民赴港澳台旅游的相关事务。
(六)人事处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等级标准,负责有关旅游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职业技能鉴定;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4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1名)。其中:局长 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6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7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闽政办〔2010〕32号文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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