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本网]   2014-02-13   字号:T  |  T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重新组建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省公务员局的有关职责整合,划入新组建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综合管理政府人才工作,负责全省人才(含外国专家、海外人才智力)引进和服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构建人才服务体系。

  (四)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牵头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扶持创业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国(境)外人员在闽就业的管理工作。

  (五)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逐步提高统筹层次,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营运政策。

  (六)负责全省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八)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综合管理职称工作,组织实施博士后管理制度。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十)负责政府系统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奖励表彰制度。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负责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厅、公务员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厅、公务员局机关的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信访、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效能建设等工作;负责协调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管理厅、公务员局机关行政事务和国有资产。

  (二)政策法规处(综合处)

  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综合研究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课题调研;承担重要文稿起草;承担新闻宣传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本系统重大项目的立项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省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牵头拟订省级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承担信息化建设规划工作;管理厅、局机关财务工作,监督指导厅、局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拟订全省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完善城乡均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拟订各类群体(含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和创业扶持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管理;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闽就业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失业保险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推进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各设区市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

  (五)人力资源开发处(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力资源开发综合性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拟订人才(不含外国专家)引进和交流合作政策以及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政策;按规定指导、监督和管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承办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才引进及人员进榕有关事宜,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及工勤人员调整有关事宜;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负责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综合管理回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拟订国(境)外机构在我省招聘专业技术人才的政策。

  (六)军官转业安置处(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年度安置计划、培训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家属的随调随迁安置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服务管理;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政策;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协调推动高技能人才工作;组织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指导监督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等政策;综合管理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八)专家工作处

  拟订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回国来闽定居专家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博士后管理制度。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聘用管理工作,承办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综合管理职称工作,承担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十)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具体承担涉及农民工重大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一)劳动关系处

  拟订全省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劳动标准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十二)工资福利处

  具体承担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改革组织实施工作;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承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统计工作。

  (十三)养老保险处

  统筹拟订城乡养老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待遇项目、给付标准,按规定管理参保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牵头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协调推动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城乡养老保险基金。

  (十四)医疗保险处

  统筹拟订城乡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划;拟订城乡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办法、待遇项目和基金支付标准;牵头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商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拟订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医疗保险基金。

  (十五)工伤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和规划;牵头拟订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办法,负责拟订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拟订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指导全省工伤认定工作,承担省级工伤认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工伤保险基金。

  (十六)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依法监督就业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负责对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培训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组织和协助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重大案件;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机构、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承担省社会保障和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调解仲裁管理处

  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检查、监督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指导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组织实施仲裁员和调解员培训,负责仲裁员资格管理;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

  (十八)劳动监察处

  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和有关突发事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社会公布;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各地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十九)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以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以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45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省外国(海外)专家局9名行政编制。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1名、省外国(海外)专家局局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省外国(海外)专家局副局长1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3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

  五、直属行政机构

  福建省外国(海外)专家局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属行政机构,规格为正处级。

  主要职责: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引进海外人才、智力的政策、法规,编制全省引进海外人才、智力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全省引进海外智力项目和专项经费,负责全省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示范单位)管理;综合管理全省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非教育系统国家公费(公派)出国留学进修审核,负责外国专家管理服务及海外人才、智力引进的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引进海外人才、智力中介组织,负责中国政府友谊奖人选的评选推荐工作,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协调与港澳台专家交流有关事宜,承担引进海外人才、智力信息管理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省公务员局的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以及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离退休人员、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非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定期和及时将毕业生就业率等信息通报省教育厅。

  (三)中国海峡人才市场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闽政办〔2014〕13 号文印发。)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 查看“ ”相关链接
推荐给您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