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 2007-07-15 字号:T | T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自然科学类期刊管理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三)承担国家科技部下放的有关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职责。
(四)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综合平衡的牵头职责,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市场的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有关科技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全省科技发展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组织实施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软科学研究等科技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
(三)组织全省科技重大专项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拟订相关配套政策,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推进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创新体系建设规划,拟订促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科研基地、重点产业创新平台与创新基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五)拟订全省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政策,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指导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科技园区建设。
(六)拟订全省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
(七)拟订科技成果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八)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牵头组织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九)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学技术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十)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十一)拟订全省科普规划和政策,指导全省科普工作;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拟订科技保密管理办法;负责相关科技评估、科技统计及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推进民营科技工作;承担福建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二)组织拟订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措施,负责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组织实施政府间及有关国际组织间的科技合作项目;负责全省有关科技外事工作。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科学技术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本厅重要文件、文稿的起草;负责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宣传、新闻发布及机关内部规章制度、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办公室)
组织起草有关科技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拟订科技发展政策措施;协调推进科技体制改革,承办相关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的审核事宜;指导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指导推动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组织重大调研,管理软科学工作;承担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工作;制订全省科普工作规划和政策,组织全省性重大科普活动和科普基地建设;负责全省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发展计划处
拟订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配置建议;提出全省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产业创新平台)、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建议并组织实施;推动区域科技发展;承担科技评估和科技统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新产品和中试产品的优惠政策。负责省科技重大专项的调研工作,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计划,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协调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申报与实施;负责相关科技综合信息管理。
(四)科研条件与财务处
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厅预算中的科学技术经费的管理;研究制订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厅基本建设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审查进口科研仪器减免税,组织协调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
(五)基础研究处
拟订全省基础科学研究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组织实施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指导监督重点实验室和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组织申报和协调管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组织协调全省科技数据共享有关工作;参与制订全省科技人才政策。
(六)高新技术与工业科技处
拟订全省高新技术及工业领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自主创新产品工作;组织申报和协调管理工业领域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项目并监督实施;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科技园区有关工作;按规定协调管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平台建设;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七)农业科技处
拟订全省农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农业农村科技进步;组织申报和协调管理农业领域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政策引导类计划项目并监督实施;指导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广;组织实施农业生物技术与海洋领域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指导农业科技园区的有关工作;指导科技兴市、县(区)工作。
(八)社会发展科技处
拟订全省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申报和协调管理社会发展领域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政策引导类计划项目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生物医药等社会发展领域高技术研究计划;牵头协调、指导全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先进示范区及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平台建设;协调人口健康、资源环境、公共安全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工作。
(九)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拟订科技奖励、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市场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科技成果评价、登记、保密、推广和科技中介、技术市场的管理;负责全省科技奖励和组织申报国家级科技奖励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科技项目推介和重大技术交易活动;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技术市场活动。
(十)对外合作处
拟订促进全省科技方面国际及与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对外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管理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协调管理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组织申报和协调管理国家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并监督实施;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及其以下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的审批及国(境)外科技团组、人员来访的接待;承办涉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有关事宜。
(十一)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担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有关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科学技术厅机关行政编制为78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1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2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具体工作由厅办公室承担。
(二)建立全省科技工作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机制。省科学技术厅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三)管理省知识产权局。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等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闽政办〔2010〕50号文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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