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 2007-07-15 字号:T | T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民族宗教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市、县(区)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民族、宗教政策理论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和难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各级政府民族、宗教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谐,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宗教界合法权益。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协调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指导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四)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承担省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参与起草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参与起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和民族、宗教事务信息化建设。
(六)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指导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处理宗教事务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指导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往活动。
(七)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宗教院校,引导宗教界开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各项活动,协助宗教团体办理有关事务。
(八)依法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及场所,对涉及民间信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及时处理民间信仰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基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做好民间信仰活动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会务、机要、保密、信访、档案、新闻发布和内部审计等工作;牵头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负责厅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厅机关财务及所属单位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
(二)政策法规处
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并监督实施民族宗教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组织宣传党的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法规,搞好民族宗教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本厅行政许可受理有关工作,承担本厅行政复议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民族关系并指导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权益的贯彻落实;协调做好我省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及民族宗教领域维护稳定工作。
(三)民族经济发展处
协助拟订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扶贫工作,负责民族统计工作,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负责挂钩帮扶工作和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的分配管理;承担省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民族社会事业处
研究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发展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或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有关事宜,承担涉及民族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卫生、广电、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有关事务。
(五)宗教一处
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负责联系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人士;指导基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进行管理;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办好所属宗教院校和开展宗教对外交往工作;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外事管理工作。
(六)宗教二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负责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导基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办好所属宗教院校和开展宗教对外交往工作;承办天主教、基督教外事管理工作。
(七)民间信仰工作处
负责贯彻落实民间信仰活动及场所的管理办法;开展民间信仰有关问题调研并提出政策性建议;协助和指导基层政府及其宗教事务部门及时处理民间信仰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协助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负责组织民族宗教工作队伍的培训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机关行政编制为4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闽政办〔2010〕26号文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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