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
[] 2007-07-15 字号:T | T
福建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民政厅(加挂“福建省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办公室”、“福建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原省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三)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四)加强组织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以及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承担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指导全省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指导军队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和协调落实有关优抚、安置政策,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组织核查、上报和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有关防灾减灾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
(五)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和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六)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负责省内各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指导地名管理工作。
(八)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管理,按规定负责全省福利彩票销售和资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九)指导全省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办理并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侨的婚姻登记及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十)负责全省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全省革命老区建设工作,协调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办理涉及老区的事务,负责革命“五老”人员优待管理工作,联系和指导省老区建设促进会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承担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来信来访和行政事务等工作;组织开展民政专题调研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新闻宣传工作;统筹民政信息化建设。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推进民政系统依法行政;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民政执法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本部门资金预决算;指导、监督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按规定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厅机关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省民政统计工作。
(四)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承担依法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驻闽机构的登记管理和监察;指导和监督各市、县(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五)救灾处
拟订我省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上报和发布工作;负责管理、分配及监督救灾款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生活类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调运和分配、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
(六)社会救助处
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标准;组织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组织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等专项救助政策措施;承担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七)优抚处
拟订现役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伤残人员、参战退役人员、烈军属等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生活补助、医疗补助等的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伤残人员的残疾等级评定;承办烈士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指导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八)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组织指导军队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和协调落实有关安置政策;指导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建设和管理。
(九)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研究提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建议;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十)区划地名处
指导和承办省内各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省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十一)福利慈善处
拟订我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研究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研究省级留成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分配。
(十二)社会事务处
指导全省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受理涉外婚姻登记和涉外儿童收养登记;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推行殡葬改革;负责殡葬执法监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
(十三)双拥共建工作办公室
贯彻落实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方针政策;牵头拟订我省双拥政策和法规;协调军地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性双拥共建活动,组织指导各地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组织开展双拥宣传,总结推广双拥工作经验;承担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四)老区事务协调处
负责老区调研和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办理革命遗址维护、老区认定和来信来访等老区事务;承担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孀的优待管理工作;联系省老区建设促进会。
(十五)老区建设发展处
拟订促进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专项规划;组织协调老区扶建工作;按规定承担老区扶建专项资金的监管;负责老区发展和扶建情况统计分析。
(十六)人事处(社会工作处)
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及在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为98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4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4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
(二)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对外可称福建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三)省民政厅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对外可称福建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闽政办〔2010〕27号文印发)
地 址:福州市鼓东路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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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0591-87559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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