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 2007-07-15 字号:T | T
福建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财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管理和协调厅直属院校的有关职责。
(三)增加负责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责;增加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职责。
(四)加强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五)健全省和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市县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六)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七)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省与市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八)积极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市县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市县政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全省财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财税发展战略、规划和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省与市县、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规章制度。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和省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四)贯彻执行中央的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制定和执行省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管理省级财政专户;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五)在中央赋予我省税收管理权限范围内,提出地方税立法计划、地方税种的增减和税目、税率的调整建议;参与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政策的建议;根据预算的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六)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八)负责办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省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全省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省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省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制定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全省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负责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贯彻落实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拟订和执行会计委派制,指导和管理会计委派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规范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加强对困难县财政指导监督。
(十三)牵头起草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负责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财政性资金的管理。承担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2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承担厅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新闻宣传和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承担厅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政务公开、网上审批和绩效评估工作;承担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综合处
参与研究提出工资、津贴等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参与研究提出住房改革政策,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承担彩票财政管理的有关工作;参与承办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管理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审批、制定标准等工作。
(三)条法处
起草有关财税方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负责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按规定承担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组织全省财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审核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参与厅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工作的合法性审查。
(四)税政处
在中央赋予我省税收管理权限范围内,研究提出地方税税种的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地方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开展税源调查分析,参与税收政策的调研工作;研究提出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政策的建议,办理有关税收减免和税收返还等事项;监督检查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预算处
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省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办理省级预算调整事项;承担省直部门综合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省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拟订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承担省对市、县(区)等的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拟订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汇总年度全省财政预算。
(六)国库处
组织预算执行及统计分析预测;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国债发行、兑付。
(七)行政政法处
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牵头组织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负责拟订省级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参与研究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八)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体广播、宣传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牵头组织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的财务制度;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承担省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九)经济建设处
承担交通、资源、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省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地方铁路等国有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权益;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十)农业处
承担农办、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气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
(十一)社会保障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二)外经处
拟订有关涉外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外经贸、外事、旅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外经贸、外商投资和境外企业以及涉外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和执行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拟订和执行外事活动及各类因公临时和长期出国出境人员工资及生活待遇标准和有关费用开支标准。
(十三)企业处
承担工商经济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持企业发展以及相关行业的财政政策;牵头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省属国有工业企业财务管理有关工作;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十四)金融处
承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研究工作;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省政府规定,承担地方金融机构财政出资人职责,组织实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绩效考核评价,收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承担政府外债的有关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贷(赠)款;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
(十五)外债处(世行亚行贷款办公室)
研究和分析国际财经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承担有关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担保和联合融资的对外谈判、转贷(赠)、偿还工作,监督资金的使用;承担有关国际多边和双边财经合作事宜;承担财政部交办的与有关国家政府开展财经对话的具体工作。
(十六)会计处
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组织实施会计法规,拟订会计管理具体办法,并负责监督实施;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按照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负责代理记账管理;组织管理会计信息化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工作。
(十七)统计评价处
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组织实施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参与部门预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十八)监督检查局
拟订全省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的政策建议;监督检查厅内各单位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制度和预算的情况,监督厅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等。
(十九)农村综合改革处(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起草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牵头组织全省农村公益事业债务管理工作;负责村级“三项经费”、“一事一议”财政性资金管理及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有关问题的研究;参与制定农村综合改革涉及的财政转移支付方案的测算和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工作,牵头管理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财政性资金。承担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十)财政监督员办事处
负责困难县财政指导工作,参与指导困难县财政预算、决算编制,监督分析困难县财政收支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省级财政用于补助市县人民政府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反映财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会计委派处
拟订会计委派制度的具体政策、办法;管理和指导全省会计委派工作;按规定组织省直单位的会计委派,管理委派人员,负责对委派人员的监督、考核和业务培训。
(二十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
贯彻执行中央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的相关工作。
(二十三)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
贯彻执行中央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拟订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审核、汇总编制省直部门和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负责省本级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入、其他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负责指导全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的网络建设与维护;管理财政票据,负责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开展非税收入征缴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工作。
(二十四)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拟订政府采购的政策规定,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受理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审批省级政府采购方式;负责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全省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审批专控商品;负责组织查处控购方面的违规事项。承担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十五)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拟订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与年度计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与省财政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按省政府规定组织实施土地整理项目。承担省政府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十六)人事处
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财政教育培训规划。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为207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总会计师(副厅级)1名、农发办主任(高配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1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9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省政府、省财政厅等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含下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负责制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省财政厅与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系。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监管企业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省财政厅监督。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省属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处理。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所监管的国有资本进行预算管理,适时按有关预算编制规定,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全省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省财政厅监督。
(三)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1.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发挥发展规划、计划、产业、财税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2.建立全省科技工作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机制。省科学技术厅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闽政办〔2010〕80号文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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