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 2007-07-15 字号:T | T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的职责。
(三)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四)将土地评估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五)加强土地资源调查、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的技术规程和标准,起草并组织实施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监督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省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省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各项规划执行情况;依法指导和审查国土资源有关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查。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不含林木林地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争议,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占用耕地、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等实施监督;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指导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依法承担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责任。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城乡地籍、土地分等定级等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等行为,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会同物价部门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根据国家制定的目录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审查建设用地项目,承担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不含煤炭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工作,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全省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收益分配制度;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拟订、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指导全省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按有关规定管理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
(十五)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信息化、效能、安全、保卫、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厅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厅机关国有资产和行政事务等。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政策和法规;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协调综合性政策研究,承担政策法规的咨询和宣传;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规划处
研究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编制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查国土资源有关规划;参与城市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审查;承担基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负责国土资源系统科技工作。
(四)财务处
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收益分配制度;编制本部门预、决算和各项经费使用计划;负责厅机关财务工作;承担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五)耕地保护处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管理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办理需省政府批准的国有荒山、荒地开发的立项审查、报批工作。
(六)农用地转用征用处
指导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工作,承办省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征用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工作;跟踪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
(七)地籍管理处
承担城乡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土地调查、地籍调查、统计、登记、发证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工作;负责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直属单位在本省境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登记审核工作;指导全省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
(八)土地利用管理处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土地供应、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会同物价部门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管理监督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九)地质勘查处
编制地质勘查规划、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范,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勘查资质;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和省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工作;管理矿产资源勘查,编制实施探矿权设置规划,组织实施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统一管理全省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调处探矿权属争议、纠纷。
(十)矿产开发管理处
依法负责采矿审批登记发证;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管理采矿权市场;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达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监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十一)矿产资源储量处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标准、规程;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管理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组织开展地质资料开发利用和社会化服务。
(十二)地质环境处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起草并组织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导全省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组织全省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全省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三)执法监察处
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拟订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负责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十四)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担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工作;按规定承担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管理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为98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规划师(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6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6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测绘局、省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
(二) 关于海域采矿监管的职责分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监督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域采砂临时用海涉及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治安管理工作;国土资源、港口、航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管理工作。
(三)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环境保护厅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我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闽政办〔2010〕64号文印发)
地 址:福州市金泉路38号
邮政编码:350001
办公室:0591-87665600
值班室:0591-87665600
传 真:0591-87665700
网 址: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 查看“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