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 2007-07-15 字号:T | T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省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三)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划入省交通运输厅;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增加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运营的职责。
(五)推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优化交通运输布局,推动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推动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水路交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公路、水路交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二)拟订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交通运输总体规划;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公路、水路运输枢纽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港口规划,按规定负责岸线使用的管理工作。
(三)承担全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依法负责全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指导、督促公路、水路交通战备工程建设,承担国防动员的有关工作。
(四)承担全省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指导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以及汽车租赁等工作;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国际和国境河流运输的有关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承担省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乱”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部门拟订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投融资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省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有关规定对公路、水路项目立项、可研审批或核准提出行业审查意见;编制省级交通部门预决算草案并组织预算的执行,按规定负责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收费公路收费站点、收费标准的审核工作。
(七)指导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公路、水路交通运行情况,开展有关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指导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八)负责联系、协调民航管理机构;指导、协调道路、水路运输与民航运输的衔接;参与地方民用机场规划和建设工作;参与开辟新航线的可行性研究;办理省委、省政府交办的涉及民航事务的有关事项。
(九)负责公路、水路国际合作交流与外事工作;开展与港澳地区的合作交流,归口协调、管理交通系统对台工作。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交通运输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厅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承担本部门重要文件、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厅机关行政后勤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规章,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法制建设,承办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政策研究,起草有关政策文件;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和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执法监督检查,承办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综合规划处(地方民航事务协调处)
拟订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和标准;指导交通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对公路、水路项目立项、可研审批或核准提出初审意见并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研究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利用外资和社会资金投资的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港口岸线使用的审核、审批工作;综合监测分析公路、水路交通运行情况,承担有关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联系、协调民航管理机构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道路、水路运输与民航运输的衔接,参与地方民用机场规划和建设工作,参与开辟新航线的可行性研究,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涉及民航事务的有关事项。
(四)财务处(世界银行贷款公路项目办公室)
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部门起草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有关投融资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省级交通部门预决算草案并组织预算的执行,按规定负责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收费公路收费站点、收费标准的审核工作,承担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承担政府采购、清产核资、外汇、信贷有关工作;指导交通系统财务管理工作;会同办公室承担厅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承担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五)建设管理处(战备办公室)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的监管工作,起草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维护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高速公路及国道、省道运行监测和协调,监督公路标志标线设置工作;承担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交通建设项目中重大技术问题的审核,协调交通建设工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交通战备工程建设,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六)运输管理处(涉台交通事务办公室)
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起草全省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组织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承担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汽车租赁、港口经营等的指导工作;承担全省公路运输线路、营运车辆、运输场站等管理工作;承担车辆(不含拖拉机)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不含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承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性经营的监督管理,承担船舶引航业务的管理工作;承担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审核工作,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国际和国境河流运输的有关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运输与紧急客货运输;参与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交通对台政策、规划、计划,归口协调交通系统对台工作,承担省促进对台“三通”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安全监督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和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内河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治污染、水上消防、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公路、水路安全生产事故、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
(八)审计处
承担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以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审计工作;承担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承担厅直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厅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的评审工作;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九)科技教育处
起草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科技、教育、信息化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交通重大科技、信息化项目研究,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科技信息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承担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有关标准、计量、质量工作;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标准协调工作;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组织、指导、协调交通职业教育,承担交通系统有关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交通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有关工作;承担公路、水路国际合作交流和对港澳地区的合作交流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交通运输厅机关行政编制为94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1名、副总工程师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3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4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职责分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的审核、上报工作。
(二)交通运输总体规划及地方民用机场规划和建设工作由省发展和改革委牵头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建立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做好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的前期工作和有关问题的协调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以及审定工作,协调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协调各种交通运输形式、拟订并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等职责,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四)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分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由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办理发放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活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省公安厅承担。省公安厅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取得许可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工具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省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五)关于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的职责分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监督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域采砂临时用海涉及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治安管理工作;国土资源、港口、航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管理工作。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闽政办〔2010〕91号文印发)
地 址:福州市东水路18号
邮政编码:350001
办公室:0591-87077158
值班室:0591-8707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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