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
[] 2007-07-15 字号:T | T
福建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农业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除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场外)交给市、县级农业部门审核发放。
(三)将除兽用生物制品之外的兽药经营许可交给市、县级农业部门审批。
(四)将动物诊疗许可交给县级农业部门审批。
(五)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交给县级农业部门核发。
(六)承接由农业部下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 和“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的职责。
(七)加强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工作。
(八)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九)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农业(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参与拟订各项涉农政策,组织、指导农业执法工作。
(二)负责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参与拟订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和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和发展;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和服务。
(三)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生产;按规定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组织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项目申报、农业专项资金的计划安排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负责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按规定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和主要农产品进出口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组织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参与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鉴定和检测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拟订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负责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动植物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省动植物(不含森林植物)境内的防疫、检疫工作,依法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管理相关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八)拟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参与实施农科教结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的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技术引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按规定管理中等农业教育,组织实施农民培训、村级农民技术员培训与管理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依法管理耕地质量。
(十)拟订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建议,依法对本省农业资源保护、农业生产污染防治以及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坏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不含水生动植物物种)。
(十一)研究拟订农垦发展政策,指导全省农垦系统深化改革;组织和指导垦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农场土地利用工作;负责拟订全省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其农业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十二)研究拟订农机化促进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依法负责农机安全监理和试验鉴定等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农业机械产品的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的管理。
(十三)承办农业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农业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闽台农业合作及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的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农业利用外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农业厅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组织有关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负责重大会议组织;负责文秘、督查、档案、机要、保密、宣传、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信访、接待、行政后勤、财务、应急管理工作和厅机关规章制度建设;组织农业和农村调研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农业综合性的政策研究,参与拟订农村和农业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指导农业执法和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农业政策法规的咨询和宣传;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和听证工作,组织行政应诉工作。
(三)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资产和审计,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与发展;拟订农业产业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发展;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指导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组织拟订农业和农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农业资源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管理农业遥感应用;组织实施农业现代化规划,扶持具有示范效应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指导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组织农业项目申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本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计划管理工作;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指导厅属企业的改革;负责农业资源调查、开发和区域发展规划工作,承担省农业资源区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科技教育处
承担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以及农技推广体系的建设等相关工作;组织农业科研及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工作,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参与实施农科教结合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职责分工内的农业“五新”项目的审核和推荐,以及归口补助资金的计划安排和项目管理工作;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工作,按规定管理中等农业教育,指导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农民科技培训及农牧业村级农技员培训与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工作,按规定承担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依法对本省农业资源保护、农业生产污染防治以及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坏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
(六)对外合作处
承办农业涉外和涉港澳事务;承担农业贸易促进、农业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有关工作;按规定承办全省农业利用外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农业对外援助和接受援助工作,承办协调管理我省与有关国际农业组织或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事务;指导全省农业系统外事外经工作。
(七)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处
牵头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闽台农业合作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协调和服务闽台农业合作与交流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举办重大涉台农业经贸活动;负责闽台农业合作专项经费和建设项目的管理;组织闽台农业合作宣传工作。承担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种植业管理处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种植业(包括粮食、油料、糖料、水果、蔬菜、茶叶、中药材、食用菌等)发展政策、规划、计划;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种植业生产基地建设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承担管理耕地质量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参与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承担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工作,承担种子(种苗)、食用菌菌种、肥料、农药管理和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有关工作;按规定负责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管理。
(九)兽医处
拟订兽医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参与起草兽医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标准和规程;按规定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全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兽医医政工作;负责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十)畜牧业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畜牧、草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参与起草畜牧、草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行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草地资源的保护工作以及畜禽良种、牧草良种的引进、开发和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负责种畜禽和草种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饲料兽药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畜禽饲料、畜禽饲料添加剂、畜禽兽药、畜禽兽医医疗器械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参与起草畜禽饲料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拟订畜禽饲料、畜禽饲料添加剂、畜禽兽药抽检计划和畜禽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依法承担畜禽饲料、畜禽饲料添加剂、畜禽兽药和畜禽兽医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农垦处(南亚热带作物开发利用管理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农垦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按规定监督管理国有农场土地资源的经营、使用;负责农垦系统经济与社会状况的统计等工作,指导农垦系统资源的利用、基础设施等建设工作;负责拟订全省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其农业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十三)农业机械化管理处(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农业的政策、规划、计划;提出农业生产机械装备的技术要求和发展要求,引导农民使用新型农机产品;拟订本省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试验鉴定等有关工作;依法监督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使用,组织售后业务状况调查和公布调查结果;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指导机械化农业生产和农机服务体系建设。
(十四)农业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参与拟订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信息化服务,组织协调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发布农业各类经济信息工作;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
(十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拟订并指导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承担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制订、修订和农业标准化的有关工作;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建议;承担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信息发布的工作;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有关工作。
(十六)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参与拟订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指导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承担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承办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农业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18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9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畜牧兽医师(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2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2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9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农科教结合职责的分工:省委农办承担农科教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各地农科教结合工作;省农业厅参与实施农科教结合工作。
(二)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职责分工:省林业厅承担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负责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保护和管理;省海洋与渔业厅承担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职责;省农业厅负责其他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闽政办〔2010〕68号文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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