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厅

[]   2007-07-15   字号:T  |  T

福建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文化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指导、管理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

  (三)增加对动漫和网络游戏有关市场监管和依法对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核等职责;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法规草案以及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加强水下文物保护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文化艺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全省文化艺术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订全省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省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负责推动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省级公共文化设施;指导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拟订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六)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指导、管理全省社会文化事业,拟订全省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八)管理全省文化市场,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负责指导文化市场的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九)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核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十)管理全省对外文化交流工作,组织拟订对外文化交流规划,指导对外文化交流活动;负责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

  (十一)拟订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

  (十二)拟订文物(含水下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负责文物考古、文物保护、博物馆(纪念馆)工作。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文化厅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保卫、行政事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厅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和年度工作计划。牵头拟订文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协调重要文化政策调研工作,起草文化艺术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厅机关法律事务和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本部门预决算;管理文化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负责文化系统的统计工作;负责厅机关并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和财务等工作;指导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三)艺术处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学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艺作品和代表省级水准及地方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协调全省性艺术展演、重大文艺活动以及直属艺术表演、研究单位的业务建设,负责指导民办艺术院团的艺术业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文化艺术科研工作;指导、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四)市场与产业处

  拟订文化市场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对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品市场进行监管;承担网络音乐美术娱乐、网络动漫(不含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业务和手机音乐的有关监督工作;依法负责动漫游戏市场监管及对动漫、网络游戏产品内容的监管;在使用环节对进口互联网文艺产品内容进行审查;依法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电子游戏机在生产、进口和经营环节上进行内容监管;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承担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工作,推动文化产业信息化建设,促进闽台文化产业对接,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

  (五)社会文化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指导乡镇社区、村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牵头组织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工作,组织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推荐工作;组织实施我省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普及、传承,指导并推动我省有关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

  (六)对外文化处

  指导、管理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工作;依法负责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组织实施大型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承办文化部商签的中外文化合作协定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文化企业、文化产品“走出去”,负责推进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工作。

  (七)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化艺术行业人才建设规划;按规定负责全省文化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文化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文化行业艺术职业教育;组织、指导文化科技工作;指导、监督、协调、管理艺术考级工作,承办艺术考级机构的审批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文化厅机关行政编制为56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3名、省文物局行政编制1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省文物局局长(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1名、省文物局副局长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6名(含省文物局2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1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5名)。

  五、直属行政机构

  福建省文物局为省文化厅直属行政机构,机构规格为正处级,主要职责:负责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负责全省文物保护(含水下文物),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批、指导、监督考古发掘、文物保护维修项目、开发利用等业务;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文物、博物馆(纪念馆)的业务工作;监督指导文物行政执法和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和文物行政许可工作;依法管理文物流通和社会流散文物工作;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承担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关于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的职责分工和配合机制。省文化厅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的市场监管及依法对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核;省信息化局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对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省文化厅、省信息化局要加强沟通协作。省信息化局需要通过省文化厅上报文化部的文件,省文化厅要予以支持配合;文化部下发的有关文件和部署的有关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及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等工作,省文化厅要及时转给省信息化局;省信息化局要配合省文化厅做好有关文件的上报工作,做好有关工作的贯彻落实,并把落实情况告知省文化厅。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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