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本网] 2014-02-13 字号:T | T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将省政府办公厅承担的联系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管部门驻闽机构、驻闽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等方面工作,以及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职责,划入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研究提出全省资本市场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指导、推进全省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协调解决全省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企业直接融资以及推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职责,划入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三)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和推动创业投资业发展、承办创业投资业企业备案管理的职责,划入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分析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全省金融运行情况,拟订全省金融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
(二)协调、服务中央驻闽金融监管部门、驻闽各类金融机构;督促省直有关部门和地方金融行业管理部门落实监管职责;负责建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沟通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三)负责指导、协调地方金融重大事项,推动、指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规范发展,负责省属控股(参股)金融企业管理(不含省财政、省直有关部门及省属国有企业负责的国有股权管理,下同);负责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具有融资性功能地方企业的监测、评价和绩效评估。
(四)协助推进全省农业保险工作。
(五)负责指导、推动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业(基金)的发展;负责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除商品现货市场外)及其分支机构的审批和监管。
(六)负责建立企业融资增信机制。
(七)负责闽台金融交流合作。
(八)牵头建立全省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推动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协助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助组织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维护地方金融安全稳定。
(九)承担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设4个内设机构(正处级):
(一)财金综合处
承办省政府办公厅涉及金融、财政、税收及审计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等工作;负责办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保密、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重要工作报告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督导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金融的绩效评估、考核和奖励工作;参与省级金融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分配。
(二)发展规划处
负责拟订全省金融业发展规划;负责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综合信息、数据收集及系统建设,研究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指导省内各类金融功能区,包括金融改革试验区、区域金融中心等建设;协助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制定实施引进金融机构和人才培育政策措施;负责开展区域金融、闽台金融合作与交流活动,推进区域金融对外开放。
(三)银行保险处
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等金融事务,承办省属控(参)股银行、保险等地方金融机构的相关工作;负责建立政银企合作及产品创新增信机制;负责民间融资监测;指导推进小额贷款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典当、融资租赁等具有融资性功能的地方企业的发展及监测、评价工作;协助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引进保险资金参与我省重点项目建设;联系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机构及协会;负责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的监测、评价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金融监管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银行、保险业金融风险。
(四)资本市场处
负责指导、推进全省利用资本市场的有关工作,协调解决区域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问题;承办区域资本市场包括省属控(参)股证券、期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相关工作;拟订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等股权投资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承担股权投资企业备案和监管工作;负责建立企业直接融资增信机制;负责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各类交易场所的审批和监管工作;联系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业协会;负责地方法人证券、期货、交易等机构的监测、评价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金融监管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证券、期货行业金融风险。
四、人员编制
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2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正处级)1名;内设机构正处级领导职数4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的党务、人事、财务、内部审计、后勤保障等工作统一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二)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财金综合处负责承办省政府办公厅涉及金融、财政、税收及审计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以及联系省国税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工作。
(三)关于地方法人金融企业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授权,承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财政出资人职责;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行业指导和监测评价。
(四)关于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的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培育上市后备企业,组织企业上市审核;规范全省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指导企业赴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指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申请和上报等具体工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综合协调和指导企业直接融资服务工作。
(五)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机构以及典当、融资租赁机构管理的职责分工。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审批和监管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机构以及典当、融资租赁机构。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机构以及典当、融资租赁等具有融资性功能机构的行业发展,研究制定改革措施、组织开展监测和评价。
(六)关于农业保险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推进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协助推进全省农业保险工作。
(七)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牵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协助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闽政办〔2014〕12 号文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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