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 2010-06-11 字号:T | T
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牵头管理的职责;
(二)加强全省重大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强化重点项目建设信息的研究分析;
(三)加强省重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全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全省重大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拟订年度省重点项目名单;组织编制全省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计划,对目标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检查、督促、指导省重点项目的建设,跟踪省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协调省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参与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相关工作;指导重点项目竣工验收;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参与省重点项目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全省重点项目建设信息研究分析,提出有关对策建议;组织重点项目建设宣传。
(五)承办省委、省政府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设3个内设机构(正处级):
(一)综合处
承担办机关综合协调相关工作;拟订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和办法;承担全省重点项目储备和筛选工作,组织编制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计划;研究分析全省重点项目建设信息,提出有关对策建议;组织重点项目建设宣传。
(二)项目一处
承担交通、能源、市政、农林水等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的协调推进、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省交通、能源、市政、农林水等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参与交通、能源、市政、农林水等基础设施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相关工作;指导交通、能源、市政、农林水等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参与交通、能源、市政、农林水等基础设施重点项目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项目二处
承担产业、商贸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重点项目的协调推进、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省产业、商贸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重大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参与产业、商贸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相关工作;指导产业、商贸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参与产业、商贸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重点项目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人员编制
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15名。其中,主任(副厅级,可高配正厅级)1名、副主任(正处级,可高配副厅级)1名,内设机构正处级领导职数3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的党务、人事、财务、内部审计、后勤保障等工作统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闽政办〔2010〕66号文印发)
地 址:福州市湖东路78号
邮政编码: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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