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2007-07-15   字号:T  |  T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督查在榕省属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公积金制度的执行情况职责。

  (二)增加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省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和能源审计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在榕省直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住房保障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拟订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规定、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汽车更新、房屋修缮、绿化、住房补助、公共机构节能等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省直机关礼品礼金集中收缴工作,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差及会议在榕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省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和能源审计工作。

  (四)负责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拟订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省直机关基建立项审核,负责统建省级干部住宅,负责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的统建、调配,负责省直机关修缮项目的监管。负责省级公产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产籍管理,编制省直机关建设用地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在榕省直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住房保障与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保障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公有危旧房改造工作,参与房改房改造工作。管理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

  (六)按规定负责省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制定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

  (七)按规定承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工作。

  (八)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和其他有关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干部车辆号牌管理。负责省二级以上接待和其他重要任务用车的保障。指导和协调省直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工作。

  (九)负责屏山大院、工交大院、东湖大院以及省级干部住宅区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协助做好省级重要接待和大型会议的接待服务工作,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治安综合治理。

  (十)负责省直机关计划生育、爱国卫生、绿化等工作,配合福州市做好省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十一)负责对全省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和事业发展的指导。按规定承担指导和实施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接待服务行业员工培训和技术等级考核的有关工作。

  (十二)根据上级要求负责战备、抗洪救灾等应急情况下省级领导机关的有关保障工作。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正处级):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安全、信访、督查、政务公开等工作,协助做好省级重要接待和大型会议的接待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对全省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理论政策研究和指导。按规定承担指导和实施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接待服务行业员工培训和技术等级考核的有关工作。

  (二)财务管理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管理。负责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等统一建设项目、省直机关汽车更新、房屋修缮、绿化、公共机构节能、住房补助、省直住宅维修改造、省级公产收益等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省直统一基建项目会计核算。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局会计核算中心管理。负责建立机关后勤服务费用结算制度,负责省直后勤服务周转金的回收清理工作,负责全省礼品礼金登记上缴情况汇总及省直机关礼品礼金收缴管理。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出差及会议在榕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

  (三)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处

  承担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研究拟订和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的规章制度,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省级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制定省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能耗定额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车辆节能的监督管理。

  (四)房地产管理处(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负责省直单位房地产管理。拟订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及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统建、调配,负责省直机关改造装修及修缮项目的审核,负责本局承担的改造装修及修缮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省级公产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产籍管理。负责由本局直管的省级干部和省直机关干部周转房建设、管理和调配。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维修项目管理与预决算审核,编制省直机关建设用地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在榕省直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住房保障与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编制住房保障与发展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调配和管理,负责公有住房出售、住房补贴发放标准、住房基金使用的审批,负责集资建房项目审核、集资款监管等工作,负责建立、管理个人住房档案,负责公有危旧房、房改房改造方案审核。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

  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研究拟订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审批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以及产权变动等事项,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组织闲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政策。

  (六)车辆管理处

  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和其他有关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干部车辆号牌管理,负责二级以上接待和其他重要任务用车的保障和大型会议车辆的安排。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车管干部及司机的有关业务培训,负责战备、抗洪救灾等应急情况下省级领导的车辆调配,负责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工作,拟订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服务管理处

  负责局管辖的省级干部住宅区的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在局管辖区的省级干部、省级老同志遗偶的生活服务工作,负责省直机关和中央驻榕单位计划生育、爱国卫生等工作,负责备战、抗洪救灾等应急情况下省级领导机关的给养保障等工作。

  (八)保卫处

  负责屏山大院的安全保卫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省直机关和省级干部住地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指导省直机关和中央驻榕单位绿化工作,配合福州市做好省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责出入大院各类车辆、人员通行证的审核发放。负责联系协调武警警卫分队的警卫业务工作和有关保障,负责联系协调屏山派出所的治安工作,协调处置有关群众上访工作。做好屏山大院的省级重大活动和抗灾救灾等紧急情况下的安全保卫工作。

  (九)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局属幼儿园的工作指导。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7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会计师(正处级)1名,内设机构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9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0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省政府、省财政厅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负责制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闽政办〔2010〕36号文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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