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2007-07-15   字号:T  |  T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性、紧迫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协调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 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和省政府的相关实施意见,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的措施和工作建议。承担省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省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

  (三)承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责任。

  (四)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五)负责全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承担省政府规章向国务院及省人大常委会报备工作,承担福州市、厦门市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各部门及设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六)负责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研究,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政府规章、文件和答复意见。

  (七)负责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授权应由省政府负责的应用解释工作。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承办省政府依法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督促全省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八)负责及时清理、编纂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翻译省政府规章外文文本。

  (九)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开展国内外法学界的学术交流。负责省政府顾问团法律顾问组工作。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设6个内设机构(正处级):

  (一)秘书处

  负责办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保密、信息公开等工作;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督促重要工作的落实。承担省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行政法规处

  承办有关行政方面的立法工作;承办国务院法制办、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开展有关政府立法后评估、成本效益分析工作,提出完善立法和执法的建议;提出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修改和废止的意见和建议;承办有关行政方面的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授权应由省政府负责的应用解释工作。

  (三)经济法规处

  承办有关经济方面的立法工作;承办国务院法制办、省人大常委会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开展有关政府立法后评估、成本效益分析工作,提出完善立法和执法的建议;提出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修改和废止的意见和建议;承办有关经济方面的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授权应由省政府负责的应用解释工作。

  (四)政府法制监督处

  承担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研究;组织或参与检查重要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依法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为;组织指导全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指导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和证件管理。

  (五)行政复议处

  承办省政府依法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申请国务院行政裁决的有关我省的行政复议案件应诉协调工作;承办因不服省政府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指导各地各部门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事项。

  (六)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

  负责全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承担省政府规章向国务院及省人大常委会报备工作;承担福州市、厦门市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各部门及设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涉法事项研究提出意见。

  四、人员编制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33名。其中:主任(副厅级)1名、副主任(正处级)2名;内设机构正处级领导职数6名、副处级领导职数5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闽政办〔2010〕37号文印发)

  

  地  址:福州市华林路76号

  邮政编码:350003

  秘书处:0591-87804036

  传 真:0591-8780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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