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房产测绘单位资质审批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办理条件 |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
申报材料 |
1. 《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及其电子文本;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办事流程 | 1、申请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测绘资格审查管理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省测绘局受理其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均书面通知申请人。 3、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日内,转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并反馈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对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初审意见应当同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5、取得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取得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6、《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3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对有房产测绘项目的,发证机关在审查和换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7、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房产测绘资格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检。年检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年检中被降级或者取消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年检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测绘局测绘管理法规处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东大路60号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联系方式 | 0591-87552602 |
联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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