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发布时间:2015-06-02字号:T | T

事项名称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事项收费

不收费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申报条件

(办理条件)

1.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符合法规有关规定;2.娱乐场所地点符合法规有关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2)商住两用楼、居民住宅区内;(3)学校、医院、机关周围(200米)范围;(4)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5)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6)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邻的区域);

3.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4.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文化部规定的最低标准(娱乐场所的面积须在200平方米以上、KTV包厢须在8平方米以上)。

申报材料

1.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复印件 1份;

3.组织机构和章程;

4.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有法规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5.经营场所的情况和使用权证明 复印件 1份;

6.经营场所位置地理图;

7.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间数、包厢面积及位置;

8.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

9.商务或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2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属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实地勘查、公示、听证→(申报材料齐全)报省厅市场与产业处审核→分管厅领审批→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和《娱乐经营许可证》。

办理机关

福建省文化厅

责任部门

市场与产业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白马中路25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

059187118154

联 系 人

陈鹏

投诉电话

87118170968168

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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