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事项收费
不收费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申报条件
(办理条件)
1.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符合法规有关规定;2.娱乐场所地点符合法规有关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2)商住两用楼、居民住宅区内;(3)学校、医院、机关周围(200米)范围;(4)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5)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6)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邻的区域);
3.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4.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文化部规定的最低标准(娱乐场所的面积须在200平方米以上、KTV包厢须在8平方米以上)。
申报材料
1.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复印件 1份;
3.组织机构和章程;
4.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有法规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5.经营场所的情况和使用权证明 复印件 1份;
6.经营场所位置地理图;
7.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间数、包厢面积及位置;
8.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
9.商务或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2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属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实地勘查、公示、听证→(申报材料齐全)报省厅市场与产业处审核→分管厅领审批→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和《娱乐经营许可证》。
办理机关
福建省文化厅
责任部门
市场与产业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白马中路25号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
0591—87118154
联 系 人
陈鹏
投诉电话
87118170,968168
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