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经纪机构(含涉港澳台)设立许可

发布时间:2015-06-02字号:T | T

事项名称

演出经纪机构(含涉港澳台)设立许可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第528号修改)第七条: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40项“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第42项“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3.根据《文化部关于同意在福建省实行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先行先试政策的批复》(文市函[2014]478号)第三点“允许台湾地区投资者在福建省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事项收费

不收费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申报条件

(办理条件)

1.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2.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3.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营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

申报材料

1.申请书(基本情况、演出相关经历、演出发展规划、守法承诺);

2.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4.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证明(验资报告);

5.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专业人员名单;

6.三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及聘用合同;

7.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2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齐全)—>市场与产业处负责人审核—>分管厅领导审批—>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办理机关

福建省文化厅

责任部门

市场与产业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白马中路25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

059187118146

联 系 人

涂慈云

投诉电话

87118170968168

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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