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第528号修改)第七条: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40项“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第42项“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3.根据《文化部关于同意在福建省实行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先行先试政策的批复》(文市函[2014]478号)第三点“允许台湾地区投资者在福建省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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