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设立文物商店的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3条:“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事项收费
不收费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申报条件
(办理条件)
1、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3、有关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
申报材料
1、文物商店设立申请书 原件 1份 2、200万元以上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 原件 1份 3、有关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 原件 1份 4、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原件 1份 5、5 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证明材料 原件 1份 6、馆藏文物清单 原件 1份 。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8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
办理机关
福建省文化厅
责任部门
福建省文物局
受理地址
福州市白马中路25号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
0591-87117109
联系人
黄丽霞
投诉电话
0591-87118167
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