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文物商店的审批

发布时间:2015-06-02字号:T | T

事项名称

设立文物商店的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3条:“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事项收费

不收费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申报条件

(办理条件)

1、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3、有关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 

申报材料

1、文物商店设立申请书 原件 1 2200万元以上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 原件 1 3、有关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 原件 1 4、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原件 1 55 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证明材料 原件 1 6、馆藏文物清单 原件 1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8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

办理机关

福建省文化厅

责任部门

福建省文物局

受理地址

福州市白马中路25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

0591-87117109

联系人

黄丽霞

投诉电话

0591-87118167

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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