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资质证书核发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34条:“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申报条件 (办理条件) |
(一)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 1、甲级资质标准:(1)单位主要技术人员须从事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工作5年以上(含),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0件珍贵文物的技术保护设计方案的编制,且设计方案获得批准;(2)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良好的社会信誉;(3)单位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聘用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5)具有设计所需的场所和专业技术条件;(6)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乙级资质标准:(1)单位主要技术人员须从事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工作3年以上(含),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件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方案的编制,且设计方案获得批准;(2)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技术水平在本省内同行业领先,有良好的社会信誉;(3)单位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聘用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5)具有设计所需的场所和专业技术条件;(6)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二)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 1、一级资质标准:(1)单位主要技术人员须从事可移动文物修复工作7年以上(含),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主持或主要参与修复不少于50件珍贵文物,且修复质量合格;(2)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良好的社会信誉;(3)单位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聘用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5)具有设计所需的场所和专业技术条件;(6)符合《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技术防护级别的规定》的相关条件;(7)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二级资质标准:(1)单位主要技术人员,从事可移动文物修复工作5年以上(含),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主持或主要参与修复不少于50件可移动文物,且修复质量合格;(2)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技术水平在本省内同行业领先,有良好的社会信誉;(3)单位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5)具有完备的可移动文物修复所需的场所和专业技术设备;(6)符合《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技术防护级别的规定》的相关条件;(7)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三)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份集中办理,3月30日前统一上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
申报材料 |
1、《可移动文物保护技术设计单位资质申请表》原件 3份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原件/复印件 1份; 3、法定代表人简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1份 ;4、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聘用(任职)证明及相关证明 原件/复印件 1份; 5、完成的可移动文物保护技术保护设计方案证明资料 原件 1份 ;6、单位拥有的技术设备清单 原件 1份; 7、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原件 1份 8、其他相关证书、资料 原件/复印件 1份 ;9、申请人对申请资质的所有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原件 1份; 10、《可移动文物修复单位资质申请表》 原件 3份 ;11、 修复完成的可移动移动证明材料 原件 1份; 12、《可移动文物修复单位资质年检表》 原件/复印件 1份; 13、所在地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原件 1份 14、《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资质年检表》 原件/复印件 1份。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8个工作日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审批 |
办理机关 |
福建省文化厅 |
责任部门 |
福建省文物局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白马中路25号 |
办公时间 |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
联系电话 |
0591-87117109 |
联系人 |
黄丽霞 |
投诉电话 |
0591-87118167 |
时限说明 |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