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单位资质证书

发布时间:2015-06-02字号:T | T

事项名称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资质证书核发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34条:“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事项收费

不收费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申报条件

(办理条件)

(一)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                                                                   1、甲级资质标准:(1)单位主要技术人员须从事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工作5年以上(含),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0件珍贵文物的技术保护设计方案的编制,且设计方案获得批准;(2)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良好的社会信誉;(3)单位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聘用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5)具有设计所需的场所和专业技术条件;(6)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乙级资质标准:(1)单位主要技术人员须从事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工作3年以上(含),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件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方案的编制,且设计方案获得批准;(2)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技术水平在本省内同行业领先,有良好的社会信誉;(3)单位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聘用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5)具有设计所需的场所和专业技术条件;(6)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二)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

1、一级资质标准:(1)单位主要技术人员须从事可移动文物修复工作7年以上(含),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主持或主要参与修复不少于50件珍贵文物,且修复质量合格;(2)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良好的社会信誉;(3)单位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聘用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5)具有设计所需的场所和专业技术条件;(6)符合《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技术防护级别的规定》的相关条件;(7)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二级资质标准:(1)单位主要技术人员,从事可移动文物修复工作5年以上(含),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主持或主要参与修复不少于50件可移动文物,且修复质量合格;(2)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技术水平在本省内同行业领先,有良好的社会信誉;(3)单位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5)具有完备的可移动文物修复所需的场所和专业技术设备;(6)符合《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技术防护级别的规定》的相关条件;(7)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三)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份集中办理,330日前统一上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申报材料

1、《可移动文物保护技术设计单位资质申请表》原件 3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原件/复印件 1份; 3、法定代表人简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1 4、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聘用(任职)证明及相关证明 原件/复印件 1份; 5、完成的可移动文物保护技术保护设计方案证明资料 原件 1 6、单位拥有的技术设备清单 原件 1份; 7、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原件 1 8、其他相关证书、资料 原件/复印件 1 9、申请人对申请资质的所有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原件 1份; 10、《可移动文物修复单位资质申请表》 原件 3 11 修复完成的可移动移动证明材料 原件 1份; 12、《可移动文物修复单位资质年检表》 原件/复印件 1份; 13、所在地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原件 1 14、《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资质年检表》 原件/复印件 1份。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8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

办理机关

福建省文化厅

责任部门

福建省文物局

受理地址

福州市白马中路25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

0591-87117109

联系人

黄丽霞

投诉电话

0591-87118167

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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