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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
行政许可条件 |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申请材料 |
一、申报、延续民爆物品销售许可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报告(原件);(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含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意见,原件4份);(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五)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文件(复印件);(六)民爆物品营业场所、储存仓库、运输车辆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八)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九)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复印件);(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复印件)。 设立分支机构的,各分支机构应提交《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分支机构)登记表》(原件,4份);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系租赁的,还应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承租仓库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和核准储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运输民爆物品的,还应提供委托运输协议及承运单位的危险品运输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变更、注销民爆爆炸物品销售许可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申请报告(原件);(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变更(注销)登记表》(原件,4份);(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四)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1、企业及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的,须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复印件); 2、企业注册资金变更的,须附注册资金验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法定代表人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4、销售民爆物品品种或民爆物品储存仓库核定储存量变更的,须附安全性评价报告(原件); 5、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尚未通过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须附安全隐患整改进展情况报告(原件); 6、《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登记内容之外的其他有关事项变更的,须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变更(注销)登记表》的“其他变更事项”栏目中登记,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除特别注明外均提交1份,提交复印件的需加盖申报公章(骑缝章、与原件相符章)。 |
办理行政许可程序 |
行政服务中心收件受理→科工处书面审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不计入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处务会议讨论,提出审查意见→办公室审核→委领导签发→作出决定。 |
行政许可时限 |
从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办结,现场核查不计入办理时间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3年 |
申请人办理行政许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
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享有下列救济权利:(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四)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五)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
地址:福州市省府路1号11号楼省经贸委行政服务中心;邮编350003;联系电话:行政服务中心0591-87557623,科工处0591-87553243,0591-87316835;投诉电话:监察室0591-87833704、法规处0591-87822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