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申报条件:
1.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选择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2)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4)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5)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所,年业务收入必须在1000万以上。
2.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2)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其中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至少有10名以上CPA(含分所负责人)。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分公司)”的形式。
B、申报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3.总所和拟成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各一份)。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5.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7.工商登记证明材料。
8.跨省设立分所的,该事务所总所所在地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