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须知

发布时间:2015-06-04字号:T | T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

A、申报条件:

1.鼓励申请人依法登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2.设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含)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注:请在工商登记之前,登录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查询有无重名。)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65周岁。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3)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4)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5)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①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②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③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6)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B、申报材料:

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4.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

5.全体合伙人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

6.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

7.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8.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

A、申报条件:

1.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选择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2)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4)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5)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所,年业务收入必须在1000万以上。

2.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2)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其中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至少有10名以上CPA(含分所负责人)。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分公司)”的形式。

B、申报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3.总所和拟成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各一份)。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5.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7.工商登记证明材料。

8.跨省设立分所的,该事务所总所所在地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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