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事项
A、政策依据
1.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64号令)。
2.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450号)。
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专职”标准界定的通知(中评协[2008]43号)
4.《财政部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审批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财资[2014]89号)
B、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
(一)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制)的形式设立,或者采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的形式设立;
(二)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资产评估机构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三)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
2.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四)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
2.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五)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2.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需提供非执业证明);
3.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六)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符合本以上情况下,可以增加一名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具体条件如下: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从事会计、财务、经济、管理、法律、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以下简称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具有上述专业高级职称;
3.职业道德良好,未在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中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4.经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
5.所持资产评估机构出资比例不得高于10%;
6.参加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举办的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
7.资产评估机构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C、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提交材料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以下简称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申请报告(材料1);
(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材料2);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材料3);
(六)经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材料4);
(七)合伙人或者股东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年限及其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材料5);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九)《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材料6);
(十)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十一)有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材料7);
(十二)《资产评估机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审核表》(材料8);
(十三)有效期内《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后背合伙人(股东)培训班合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D、资产评估机构收到批准文件后,持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批准文件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办理入会手续,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E、设立资产评估机构需提交3份材料。
二、资产评估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事项
A、政策依据
1.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64号令)。
2.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450号)。
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专职”标准界定的通知(中评协[2008]43号)
4.《财政部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审批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财资[2014]89号)
B、资产评估分子机构设立条件
(一)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
(二)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采用“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所(分公司)”的形式。
(三)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有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3.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4.设立申请日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四)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6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2.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执业满三年;
3.成为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4.分子机构负责人是股东的必须同时具备股东条件。
C、拟设立分支机构提交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材料9);
(二)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四)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材料10);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六)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七)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材料4)、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八)经分支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拟转入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材料4)、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材料6),涉及注册资产评估师跨省转会,需转出机构及转出地方协会盖章确认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九)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十)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十一)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
D、资产评估机构收到批准文件后,持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批准文件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办理入会手续,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E、设立本省分支机构提交3份材料,跨省设立分支机构提交4份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