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二)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三)行政机关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十四)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十五)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二、行政确认的追责情形: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予以认定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三、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七)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八)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九)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十)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十一)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十二)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十三)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四、行政强制追责情形: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 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 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 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行政机关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七)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八)行政机关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九)行政机关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十)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十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十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十三)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五、行政征收追责情形:
对依法应当征收的税费,未受理、未征收的;
(二)没有按照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组织征收的; (三)擅自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为缴费人办理减免手续的;
(五)截留、私分或者挪用税费的;
(六)不征或者少征,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七)在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八)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六、行政征用追责情形:
(一)未合法认定公共需要的存在,进行征用的;
(二)没有公平补偿被征用人的损失;
(三)在占有被征用财产权前,没有事先支付补偿;
(四)在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七、行政裁决的追责情形:
(一)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三)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四)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五)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六)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七)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八、行政给付追责情形: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初审通过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经费出现挪用、截留、克扣、侵占等不良后果的;
(四)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六)未履行监管责任,监管不力,造成资金流失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九、行政监督检查追责情形: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十、行政奖励的追责情形: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三)对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而未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六)对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九)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为;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十一、公共服务事项备案类追责情形: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
备案的;
(三)擅自增设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四)在审核备案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五)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十二、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追责情形:
参考行政许可的追责情形,表述上作修改。
十三、公共服务事项认定认证类追责情形:
参考行政确认的追责情形,表述上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