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农药制剂企业延续核准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 |
办理条件 | 农药(包括化学农药、生物农药、植物生产调节剂、卫生杀虫剂)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申报延续核准,应具备: 1、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3、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4、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5、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 6、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7、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和办理农药产品生产批准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新开办的农药企业核准资金最低要求为:原药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费),其中环保投资不低于投资规模的15%;制剂(加工、复配)(包括鼠药、卫生用药)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投资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费),环保投资应不低于投资规模的8%。不再受理分装企业、乳油和微乳剂制剂加工企业核准。制剂(加工、复配)企业新增原药生产,须重新核准。 二、以下产品,国家已明令禁止生产、使用: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氟丹,七氯 ,磷胺,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三、以下产品,停止受理其新增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生产许可证)申请:甲拌磷,氧乐果,水胺硫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涕灭威,克百威,灭多威,林丹,敌百虫,速灭威,混灭威,三氯杀螨醇。四、以下产品,国内生产能力严重过剩,现有装置开工不足,除非有重大技术进步外,停止受理其新增的农药原药生产批准文件(生产许可证)申请。敌敌畏,乐果,辛硫磷,三唑磷,马拉硫磷,三氯杀虫酯,仲丁威,异丙威,残杀威,甲萘威,抗蚜威,杀螟腈,噻嗪酮,吡虫啉,氰戊菊酯,甲氰菊酯,氯菊酯,氯氰菊酯,哒螨灵,双甲脒,单甲脒,磷化铝,磷化锌,敌鼠钠盐,氯敌鼠,杀鼠灵,毒鼠磷,溴代毒鼠磷,杀鼠迷,溴敌隆,氯化苦,溴甲烷,杀虫双,杀虫单,苏云金杆菌(Bt),稻瘟净,异稻瘟净,恶唑烷酮,甲基硫菌灵,多菌灵,三环唑,多效唑,三唑酮,烯唑醇,叶青双,甲基胂酸锌,甲基胂酸铁铵,乙膦铝,井冈霉素,2,4—D类除草剂,2甲4氯,丁草胺,乙草胺,甲草胺,苯噻草胺,草甘膦,现有磺酰脲类和三嗪类除草剂,二氯喹啉酸,助壮素,乙烯利,赤霉素。五、以下原药产品,新增生产装置能力原则上不得低于以下规模: 1、二嗪磷(地亚农、二嗪农):1000吨/年; 2、毒死蜱:1000吨/年; 3、丙溴磷:1000吨/年; 4、乙酰甲胺磷:3000吨/年; 5、嘧啶磷或甲基嘧啶磷:1000吨/年; 6、喹硫磷:1000吨/年; 7、菊酯类杀虫剂:50吨/年; 8、杂环类杀虫剂:100吨/年; 9、丙草胺:500吨/年; 10、异丙草胺:500吨/年; 11、磺酰脲类和磺酰胺类超高效除草剂:50吨/年; 12、二苯醚类除草剂:300吨/年; 13、含氟二苯醚类除草剂:200吨/年; 14、精恶唑禾草灵:200吨/年; 15、恶草酮:300吨/年。 |
申报材料 | 1、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原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印章、有效期时间要复印清楚);3、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情况表(原件)(附学历证书及职称证书。学历主要是化工、化学、农学、药学或相关专业等,职称主要是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等);4、企业主要设备、仪器一览表(原件);5、在有效期内的同一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企业标准及编制说明;6、企业生产场地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租赁合同);7、五年来企业生产、销售和财务状况报表[包括1、统计局B201表,2、财政部门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8、地市级环保局出具达标排放证明(或五年来企业生产所在地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表);9、企业影像资料(含企业全貌、办公场所、生产场所、仓库和化验室等);10、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一式两份,除明确要求提供原件外,均可用复印件。原药企业的延续核准仍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
办事流程 | 申请人须在省经贸委门户网站“审批审核”系统注册、上传所有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含相关证书的扫描件)、在线提交申请;同时将纸质件一式两份送达省经贸委石化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经省经贸委石化医药办受理后,组织专家现场考核,考核通过后,由省经贸出示正式文件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期限 | 受理后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受理部门 | 石化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省府路1号11号楼402室 |
受理时间 | |
联系方式 | 0591——87602651、87513467 |
联系人 | 黄依珍、郭诚、林岩香 |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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