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行政行为事项 |
新开农药厂点审核 |
法律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办法》 |
其它行政行为数量及方式 |
申请单位向所在设区市经信管理部门办理转报文件后,向省经信委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结果分发各相关单位。 |
办理条件 |
1、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人员、厂房、生产设施、产品质量标准、生产管理体系; 2、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污染防治、生产安全、劳动卫生设施和措施; 3、原药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费),其中环保投资不低于投资规模的15%;制剂(加工、复配)(包括鼠药、卫生用药)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投资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费),其中环保投资不低于投资规模的8%。 |
申请材料 |
1、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含设区市主管部门转报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药项目需由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 4、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租赁的提供5年以上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土地使用权证,租赁合同上需明确环保责任方); 5、企业环评报告,生产装置所在地环保部门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意见或同意试生产批文复印件(原药项目的环评批复和环保竣工验收意见由设区市以上环保部门出具); 6、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或安监部门同意试生产批文)复印件(产品属危化品的提供); 7、企业影像资料。 特别说明: 1、申请人向省经信委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申报材料三套;还应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网上审批服务平台”上进行网上申报,提交电子文档; 2、所有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1份材料有多页的,除第一页盖章外,还应加盖骑缝章; 3网上申报需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网上登录注册后,进入“网上审批服务平台”。提交的电子文档包括全套材料中各份材料,各份材料可仅提交主要页面的电子文档。 |
办理其它行政行为程序 |
受理->专家现场审查->处室审核->处长审核->处室会签 ->委分管领导签发->作出转报文件->转报工信部审批公告。 |
其它行政行为时限 |
7个工作日。专家现场审查不计入办理时限,专家现场审查不超过25个工作日。 |
其它行政行为证件及有效期限 |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公告,有效期限5年,有效期自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公告颁布之日起生效。 |
申请人的救济权利 |
申请人享有以下救济权利:(一)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二)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三)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四)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五)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
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
受理地址:福州市省府路1号11号楼二层福建省经信委行政服务中心 受理电话:0591—87557623 时间: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夏季15:00—18:00\冬季14:30—17:30) 监督机构:福建省经信委监察室 电话0591-87833704 福建省经信委法规处 电话0591-87822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