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行政行为事项 |
农药制剂企业延续核准和农药企业更名审核 |
法律依 据 |
《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
其它行政行为数量及方式 |
申请单位向所在设区市经信管理部门办理转报文件后,向省经信委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结果分发各相关单位。 |
办理条件 |
具有农药生产资质的企业 |
申请材料 |
一、农药制剂企业延续核准: 1、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含设区市主管部门转报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情况表; 4、企业主要设备、仪器一览表; 5、农药登记证(临时登记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许可证)、企业标准及编制说明复印件(以上“三证”需用同一产品,其中原药企业用原药产品); 6、企业生产场地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租赁的需提供5年以上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土地使用权证,租赁合同上需明确环保责任方); 7、近5年来每年企业生产、销售和财务状况报表[包括统计局B201表,财政部门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8、环保部门出具的企业近5年达标排放证明复印件(或近5年来每年企业生产所在地环境监测部门的环保监测报告); 9、企业环评报告,生产装置所在地环保部门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产品属危化品的提供); 11、企业影像资料。 二、农药企业更名(含迁址): 1、农药企业更名(迁址)申请报告(含设区市主管部门转报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情况表; 4、企业主要设备、仪器一览表; 5、农药登记证(临时登记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许可证)、企业标准及编制说明复印件(以上“三证”需用同一产品,其中原药企业用原药产品); 6、企业生产场地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租赁的需提供5年以上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土地使用权证,租赁合同上需明确环保责任方); 7、近3年来每年企业生产、销售和财务状况报表[包括统计局B201表,财政部门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8、环保部门出具的企业近3年达标排放证明复印件(或近3年来每年企业生产所在地环境监测部门的环保监测报告); 9、企业环评报告,生产装置所在地环保部门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或同意试生产)意见复印件;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生产产品属危化品的提供); 11、企业影像资料。 特别说明: 1、申请人向省经信委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申报材料三套;还应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网上审批服务平台”上进行网上申报,提交电子文档; 2、所有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1份材料有多页的,除第一页盖章外,还应加盖骑缝章; 3网上申报需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网上登录注册后,进入“网上审批服务平台”。提交的电子文档包括全套材料中各份材料,各份材料可仅提交主要页面的电子文档。 |
办理其它行 政行为程序 |
受理->专家现场审查->处室审核->处长审核->处室会签 ->委分管领导签发->作出审核批文->转报工信部备案。 |
办理其它行 政行为时限 |
12个工作日。专家现场审查不计入办理时限,专家现场审查不超过25个工作日。 |
批文及有效期限 |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农药制剂企业延续核准和农药企业更名(含迁址)备案文件。农药制剂企业延续核准备案有效期限5年,有效日期注明在备案文件中;农药企业更名(含迁址)审核不限定有效期,自农药企业更名(含迁址)备案文件批复之日起生效。 |
申请人的救济权 利 |
申请人享有以下救济权利:(一)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二)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三)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四)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五)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
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
受理地址:福州市省府路1号11号楼二层福建省经信委行政服务中心 受理电话:0591—87557623 时间: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夏季15:00—18:00\冬季14:30—17:30) 监督机构:福建省经信委监察室 电话0591-87833704 福建省经信委法规处 电话0591-87822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