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福建省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依据
《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
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2、有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有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4、有指定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的证明文件。
5、旅行社应与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的导游人员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申报材料
需要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申报材料:
1、《福建省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报告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2、外商投资者的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4、经营管理人员、计调人员和导游人员履历表、身份证明及劳动合同证明。
5、企业章程。
6、经营场所、营业设施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文件或银行资信证明。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
8、商务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9、提供存储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办事流程
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的文件,福建省旅游局下发了《关于委托开展外商投资旅行社行政许工作的通知》(闽旅行[2015]99号),将外商投资旅行社行政许可工作委托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建)所在设区市旅游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审批和《关于委托开展外商投资旅行社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闽旅行[2015]186号,将外商投资旅行社行政许可工作委托设区市旅游部门审批。时间分别从2015年6月1日起和2015年9月1日起,各设区市旅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区域内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许可,分别由各设区市旅游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实施。请向各设区市旅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咨询具体办理流程和相关事项。
数量限制
无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办理期限
由各设区市旅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各设区市旅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责任部:
由各设区市旅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确定。
受理地址
联系方式
059183338169(福州)05922892610(厦门)05962025625(漳州)059522160978(泉州)05988225868(三明)05946735835(莆田)05998060609(南平)05973396996(龙岩)05932868099(宁德)059124336542(平潭)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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