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 |
福建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591-87091610 |
办理依据 |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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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对象 |
福建省各高等学校、高级中等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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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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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请示;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含MDB电子文档); 4.合作协议(中英文对照)。其内容主要包括合作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合作宗旨与原则;合作内容与方式;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协议的期限、修改、延续、中断、终止程序;违约责任等; 5.完整的人才培养计划; 6.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7.外方教育机构资信证明。指由所在国公证处或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出具的有关境外教育机构的教育资质证明; 8.中外方颁发学历证书样本; 9.生均成本测算。 (注: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包含两份原件,所有外文材料要有中文翻译件。统一用A4纸打印或者复印,不得装订。电子文档报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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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专家评审→审批→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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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45个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节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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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7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不包含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特殊环节所需要的时间)。每年3月和9月集中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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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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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