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

发布时间:2014-03-03字号:T | T

受理单位 

福建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591-87091610 

办理依据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申报对象 

福建省各高等学校、高级中等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 

申请材料 

1.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请示;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含MDB电子文档); 

(4)合作协议(中英文对照); 

(5)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6)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 

(7)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百分之十五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8)完整的人才培养计划; 

(9)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10)外方教育机构资信证明。指由所在国公证处或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出具的有关境外教育机构的教育资质证明;  

(11)颁发学历证书样本; 

(12)生均成本测算。 

2.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请示;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正式设立申请书; 

(4)筹备设立批准书; 

(5)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6)完整的人才培养计划; 

(7)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8)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9)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10)教学场地使用证明和简图。办学场地和各项设施条件需不低于各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 

3.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请示;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正式设立申请书; 

(4)合作协议(中英文对照); 

(5)完整的人才培养计划; 

(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7)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外方教育机构资信证明。指由所在国公证处或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出具的有关境外教育机构的教育资质证明;  

(9)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10)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11)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 

(12)教学场地使用证明和简图。办学场地和各项设施条件需不低于各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 

(13)颁发学历证书样本; 

(14)生均成本测算。 

(注: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包含两份原件,所有外文材料要有中文翻译件。统一用A4纸打印或者复印,不得装订。电子文档报盘。)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专家评审→审批→办结 

法定时限 

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的审批时间为3个月,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时间为6个月,申请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建的审批时间为45个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五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十八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 

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的审批时间为54个工作日,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时间为108个工作日,申请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建的审批时间为27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不包含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特殊环节所需要的时间)。每年3月和9月集中受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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