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政策说明》(闽教人〔2008〕63号)等规定,现就做好2013年春季我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对象
1.公办高校教学人员或拟聘教学人员。
2.公办高校编外聘用、民办高校聘用教学人员(工资关系在现任教学校,人事档案在现任教学校或人才代理机构;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在现任教学校的教学时间满1年;与现任教学校签订1年以上聘用合同)。
3.高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由学校人事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二、申请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双面打印);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学历证书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上公布的学历证明(须有二维验证码)并加盖学校公章,无法在“学信网”上查询的应提供学历认证材料;
4.《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
7.《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成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8.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提供相应学历层次的学籍档案复印件一份;
9.取得博士学位人员,应提供有关学历、学位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0.具有副教授、教授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提供有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1.公办高校编外聘用、民办高校聘用教学人员应提供与该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聘用合同须能体现从受理截止日起算已在该校聘满1年)、以该校为工作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2.高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提供由学校人事部门出具的纳入本校教师管理、教务部门出具的近一年授课计划任务书等证明材料。
13.申请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应提供本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承担所申请任教学科近一年的授课计划任务书、教学效果及评价等相关证明材料。
14.高校辅导员应提供由本校学生工作部门出具的担任辅导员证明,证明应包括担任辅导员时间、担任本校何年级何专业辅导员以及是否还在辅导员岗位上等内容,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简历栏目中注明“辅导员”。
15.用于制作教师资格证书的小二寸彩色相片1张(相片背后用圆珠笔书写工作单位及姓名)。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其余二份单独汇总)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不含证书原件)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制作或复印,材料应加盖学校公章,按上述材料顺序进行左侧装订,并将材料目录(附件1)装订成封面以便审核。
三、教师资格认定主要程序
1.申请人员网上报名(5月15日-21日)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实行网上报名,请各高校通知本校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报名,逾期不得补报(具体时间安排、网上报名方式等见附件2、3)。申请人应根据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个人信息,上传近期免冠电子照片(与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并对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对,由系统中自动生成并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开展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5月27日-6月7日)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1)本科学历为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2)近5年(含5年)以上未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3)申请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免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我厅将组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按照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实施工作,委托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以下简称“高师中心”)组织。各高校应将参加测试人员的名单汇总报高师中心(没有进行网上报名的人员不安排测试),测试工作具体安排由高师中心另行通知。
3.高校组织体检及预审申报材料(5月22日-6月10日)
各高校应按照我厅工作安排,组织本校申请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负责汇总并审核本校教师资格人员申请材料。申请人员的基本情况必须在本校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人员基本信息、公示情况和学校审核推荐意见,以学校为单位正式行文(有文号并加盖学校公章,下同)向我厅申报。
4.现场受理申报材料(6月13日-28日)
申请材料以学校为单位进行受理,请各高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材料报高师中心(不受理邮寄材料,各高校材料报送时间安排另行通知)。各高校报送的材料包括:学校申报正式文件、《高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名单汇总表》(附件4,一式三份)以及每位申请人员的材料。受理现场出具是否受理书面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没有网上报名的,不予受理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5.认定与颁发证书(7月下旬)
我厅根据教师资格申请材料和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作出教师资格认定结论,并将认定结果反馈各高校。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四、其他事项
1.在我省高校工作的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凡办理了居住证明的,根据自愿原则,可以申请认定高校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应遵守内地(大陆)法律法规。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条件与程序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港澳人士申请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申请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厦门大学等11所受我厅委托承担初审工作的学校,认定工作计划由学校自行安排,但要与我厅认定工作时间相衔接(各受委托高校应将今年的认定工作安排提前报我厅备案)。各受委托高校要认真做好申请人员网上报名、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体检等工作,召开学校教师资格认定领导小组评审会议审定后,正式行文报我厅确认。
3.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教师资格认定的政策,对申请对象、范围和材料进行严格把关,严禁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我厅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各高等学校接到本通知后,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将网上申报方式、时间及相关要求告知所有申请人员。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人员要熟悉网上报名系统的使用,认真做好本校申请人员网上申报及申请认定过程中的指导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人事处或高师中心联系。
联系人:省教育厅人事处 许四清
电话:0591-87091281,87846921(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高师中心 林曦云
电话:0591-83498591,83440494(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福建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目录
2.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网上报名方式及现场确认安排
3.高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名单汇总表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